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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被追尾 为何担刑责(以案说法)

2016-08-24 08:23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驾车被追尾 为何担刑责(以案说法·交通安全)
本报记者 魏哲哲
 
  【案例】通常情况下,在车辆规范行驶中被追尾,被追尾司机往往不负事故责任。可在一次高速追尾事故中,被追尾的驾驶员却因其不当行为,被以交通肇事罪追究了刑责。
 
  原来去年8月11日,王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在路上行驶时,车辆后侧被李某驾驶的一辆重型厢式货车正面相撞。二人下车查看情况时,均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及设置警告标志。
 
  随后,王某某驾驶一辆重型牵引式油罐车,搭载沈某,同向行驶至此。因疏于观察,车辆正面与停放的重型厢式货车车尾相撞,厢式货车前冲,撞击李某、王某及右侧路边防护栏,造成李某、王某某、沈某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3人死亡、11万余元的财产损失,并负事故同等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说法】在第二起事故中,公安机关认定王某与李某未在事故后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及设置警告标志,王某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三方负事故同等责任,由于王某弃车逃逸,该起事故应由王某承担主要责任。法院认为,王某和李某在第一次事故后应有共同义务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及设置警告标志,但二人均未履行。王某某夜间行驶在路况、视线良好的高速公路上,然而王某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三人死亡。王某应在第二起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对造成三人死亡后果,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 人民日报 》( 2016年08月24日   18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