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须从签订旅游合同做起
当权益受到旅行社侵害时,游客维权最主要的依据是旅游合同(包括行程单)。旅行社敢于侵犯游客权益,往往也是利用了合同的漏洞。因此,要保障游客旅游中的权益,须从签订合同做起。
现在的旅游合同,基本上都是旅行社单方面拟定的,其中有许多模糊不清、不规范、不公平的条款。比如在购物时,经常有个别游客严重超时,影响了后面的行程,而导游对此多采取宽容乃至纵容态度。因此,合同里有必要写明,遇到这种情况,旅行社该不该承担责任,游客该不该得到补偿,补偿多少等等。比如团餐,合同往往只写提供几顿正餐几顿早餐,每餐有几个菜,却不写具体有哪些菜,甚至连标准也不提。因此,签订合同时,有必要要求旅行社写得具体一些,最好能列出详细的菜单来。在旅游过程中,经常遇到导游建议游客改变行程,或部分游客要求改变行程的情况,如何解决,可否适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如果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即可避免无谓的争执。还有,笔者注意到,在同一个景点,有的导游全程陪同游客,且讲解得很细,而有的导游却讲解得很粗略,或者干脆让游客自由游览。因此,导游(讲解)服务究竟应该达到什么标准,哪些景点须全陪,哪些景点可让游客自由活动,合同中也应该有明确规定。在旅游中遇到住宿条件与合同规定不符,如电视信号太差,没有热水,空调不能使用等问题时,谁来补偿游客的损失等等,也最好在合同中写明。
另外,旅途中,导游常常向游客推荐行程之外的景点(或其他消费项目),事后游客发现实际情况与导游说的很不相符。因此,游览这种景点,也最好与导游签写一个书面的协议,以作为维权的凭证。
山西太原市 王海银
《 人民日报 》( 2016年12月06日 18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