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走私珍贵动物制品
带“土特产”入境被判6年半(以案说法)
本报记者 徐 隽
【案例】以为自己携带的象牙是“土特产”,实际涉嫌走私。9月15日上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被告人姜某某因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公诉机关起诉称:被告人姜某某由科特迪瓦经阿联酋转机于2013年12月1日抵达北京首都机场。入境时其选择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当海关人员对姜某某携带的行李进行检查时,查获用锡纸包裹的6根疑似象牙制品。经检验为现代象科象牙制品,净重14.535千克,价值人民币605629.84元。
姜某某称,离开科特迪瓦时购买了咖啡、奶粉、巧克力及象牙等作为“土特产”。带象牙,就像去江苏旅游带珍珠回家一样。
姜某某对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表示非常后悔,但是辩称其确实没有看到海关不能携带象牙的有关通知,不知道这是违法的行为,而且在科特迪瓦很多中国人都买象牙,她就以为是合法的。希望法庭能从轻判处。
庭审持续了近两个小时。经过休庭合议之后,法院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姜某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说法】:
我国于1980年12月25日加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保护野生动植物不仅仅是公民的公益行为,更是我国承担国际条约义务的应尽之事。该条约将保护范围分别收录于三个附件,大象、犀牛等野生动物均属于该公约的保护范围之内的动物。
我国于1988年11月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并于2004年8月28日经过第一次修改。根据该法规定,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系我国公民的法律义务,还规定了违反该法的处罚条款:“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珍贵野生动物保护不仅仅不允许随意杀戮,更是不允许随意买卖和非法进出口珍贵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本案中大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的范围内动物,象牙属于大象的身体一部分,属于野生动物制品,被告人姜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
我国刑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互衔接,规定了走私珍贵动物、动物制品罪:一般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可见,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处罚是相当严厉的。
《 人民日报 》( 2015年09月30日 18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