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税收不断呈现出新动态,税收“涉及千家万户,牵动切身利益”的情状日益鲜明,因而也备受关注。近日,就相关问题,我们采访了北京中鼎永合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杜延林。
问:前不久,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请问与现行《税收征管法》相比,征求意见稿最大的变化是什么?在哪些方面有所强化和改进?您认为还有哪些不足?
答:征求意见稿最大的变化就是增加了对自然人纳税人的税收规定。我们知道,虽然现行税法中自然人也是纳税主体(比如个人所得税),但是,一般都是由支付所得单位承担代扣代缴责任,自然人并不需要操多少心。征求意见稿在明确建立包括自然人在内的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的基础上,规定纳税人应自行计税申报,并对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同时针对自然人纳税人增加了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制度。这意味着,将来自然人发生涉税经济行为后,均应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税款。这要求每个自然人都要有更强的纳税意识,但无疑也增加了自然人纳税人的负担和涉税风险。
另一个大的变化是,税务机关获取涉税信息的能力明显增强:明确了第三方向税务机关提交涉税信息的义务,明确了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信息报送义务。这不能不令人担心:第三方向税务机构提供纳税人的信息,难道只一句“税务机关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获取的纳税人信息只能用于税收目的,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能真正保护纳税人的权益?
其具有积极意义的改进,主要体现在在某些方面减轻了纳税人的部分负担。征求意见稿增加税收利息中止加收、不予加收的规定。对主动纠正税收违法行为或者配合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减免税收利息。降低对纳税人的处罚标准,减小行政处罚裁量权,将多数涉及罚款的条款由“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改为“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并视情节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对在纳税上发生的争议,取消了先缴税后复议的规定。这些无疑都是明显的进步。
但是,由于立法实际上还是由国家税务总局主导,征求意见稿与现行征管法具有相同的缺陷,征求意见稿主要解决税款如何及时征收,防止税款流失。而在如何合法征收税款,约束征管主体的征税行为及责任方面没有太大的进步。现行税收征管体制,本来就缺乏强大的纳税人权利保护机制。由于维权保护机制匮乏,在税法秩序和权利保护之间,呈现一种失衡状态。国家征税权独大,而纳税人复议权、诉讼权受到不当限制。
例如,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纳税申报扣缴税款中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但对于税务机关所开具的“纳税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却缺少规定,即便开错了,也没有明确应当承担责任。
还有,税收法律责任中,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款而言,实务中既存在滥用职权的移送、认识错误的移送、打击报复的移送,也存在税务机关为规避自身风险的移送。凡此种种,无不对纳税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利构成巨大伤害。因此,为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和选择性,应该在移送之前设置听证程序,充分听取纳税人的意见。
再比如,第三十一条“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其经济活动过程中,一个纳税年度内向其他单位和个人给付五千元以上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给付的数额以及收入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单次给付现金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应当于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给付的数额以及收入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重大金额的支付,向税务局报告本无问题;但一年累计支付五千元,算不算“重大金额”?如此增加纳税人的负担的条款是否该慎重考虑?
在涉及政府权力和公民义务的问题上,不少人一直呼吁与国际接轨;而在公民权利和对政府行为的约束上,却对国际惯例视而不见。在一次培训会上,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征管法修订的某位司长甚至公开举例说明:为什么要增加纳税人权利条款,根本目的还是要保护税务干部。屁股决定立场。如果税法修订不能改变由税务总局一方主导的局面,纳税人的权利最终还是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了对注册税务师资格的认定和许可,这对注册税务师行业有什么影响?
答:首先,取消和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是国家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因为,在市场经济下,有些事情本身属于市场行为,理应由市场自行解决,而不应由政府说了算。因此,这在本质上,是取消了行政机关的一项行政审批职能;而不是取消注册税务师资格,也不是取消注册税务师考试,更不是取消这个行业。
其次,为什么注册会计师资格审批没有取消?这次取消的范围是那些国务院部门设置的,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而《注册会计师法》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资格在协会注册、由财政部审批,所以肯定不在取消之列。这主要是立法层次方面的问题:国务院的《决定》不可能直接取消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注册会计师的注册变更事项,只能通过修订《注册会计师法》来完成。必须明确一点:这些变化,并不等于说注册会计师的资格就比注册税务师资格含金量高,也不能保证注册会计师的资格许可与认定不会有类似的改革。
最后,此次取消的是相关资格的政府许可,将准入类职业资格调整为所谓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对此应如何理解?现在有一种错误的说法,叫“降低”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这显然是不符合国务院文件精神的错误理解;因为,取消政府审批,并不是取消了准入门槛,只是这种准入不再由政府审批,而是由相关法律法规或行业协会来规定、实施。我们知道,中介机构的成长和壮大,要靠其独立性取得信誉,从而得到市场认可。像以前那样由税务总局许可的一个资格,怎么可能保持其独立性?所以,如果这些变化说对这个行业有什么影响的话,那就是:这个行业的从业者,必须转变观念,必须把自己当作独立的第三方来看待,靠自己的业务能力,为涉税各方提供专业的服务。依此来赢得信誉,而不是像以前那样,依靠与税务局“搞好关系”来招揽业务。经历一个优胜劣汰的过程,行业会更健康。北京有四百多家税务师事务所,对中鼎永合来说,这意味着我们必须有自己的特色。我们必须靠中鼎永合独特的理念,在北京税务师事务所中占有一席之地。我们唯一的资源,就是我们的独立和专业;所以对我们中鼎永合来说,国发2014[27]号文件,是一个利好。
问:请结合您这些年的执业经历,谈谈您对这个行业前景的看法。另外,听说您不仅仅是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还对哲学有深广的涉猎。您为什么喜欢哲学,哲学对您的工作和生活有怎样的影响?
答:我以前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曾经参与过中石化上市的咨询,也曾做过某国际知名咨询公司的顾问。最后选择发起成立北京中鼎永合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北京从事税务师事务所业务,主要是很早就看好税务咨询市场。新的征管法修订案说明,我的选择是正确的:既然自然人被纳入全面征管范围,那么以后谁还能离开税务顾问?当然,要做好税务顾问,除了对税法以及相关领域有精深研究之外,还需要一份正直和勇气。中鼎永合税务师事务所曾经为国内某知名艺术家代理税案,北京一家税务师事务所的所长就问我,你怎么敢跟税务局打官司呢?我们要在他们手下混饭吃的。您问到我为什么对哲学感兴趣,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也恰好是我给这位所长的答案:我是一个自由主义者,业余时间主要研究政治哲学和生命哲学。我始终认为,一个人首先要知道什么是正义,并始终不渝地去践行正义。作为一个注册税务师,我当然需要站在税法的中立立场上看待问题。但村上春树曾说过:假如有坚固的高墙和撞墙破碎的鸡蛋,他总是站在鸡蛋一边。我想我和我们中鼎永合也是一样,在目前征纳双方权力能力不对等的情况下,为纳税人服务,维护纳税人正当权益,始终是我们责无旁贷的职责。当然,哲学思维不仅仅给我道德勇气,还会让我从更高的视角和更为宏阔的眼界,去看待事业和生活。(记者 王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