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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运输定价原则明确 天然气市场化改革破冰

2016-10-13 07:28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管道运输定价原则明确
天然气市场化改革破冰(政策解读)
本报记者 赵展慧
 
  国家发展改革委10月12日宣布,将改革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机制,遵循“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近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改革旨在“放开两头,管住中间”,即放开气源和销售价格由市场形成,政府只对属于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管网输配价格进行监管。
 
  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定价
 
  为什么要进行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机制改革?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国在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方面还没有系统的制度规定,定价透明度有待提高。而且,现行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多数实行“一线一价”,这种定价方法是在“单气源、单管道”的供气方式下确立的。随着管道建设速度加快和供气安全要求提高,越来越多的管道连接成网,我国现行的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方法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
 
  改革后的管道运输价格机制的核心变化首先是定价方法的变化。原来运用建设项目财务评价原理监管管道运输价格为主的定价方法将调整为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定价,即在核定准许成本的基础上,通过监管管道运输企业的准许收益,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进而核定管道运输价格。
 
  同时,价格监管对象和价格公布方式也发生了变化。不再以单条管道为监管对象,对每条管道单独定价,而是以管道运输企业为监管对象,区分不同企业定价。价格公布由原来国家公布具体价格水平改为国家核定管道运价率,企业来测算并公布进气口到出气口的具体价格水平。
 
  准许收益率为8%,考虑了下游用户承受能力
 
  两个《办法》中将天然气管道运输的准许收益率明确为税后全投资收益率8%。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一数字是综合考虑我国天然气管道发展现状、未来管道投资建设需要,以及下游用户承受能力后确定的。
 
  一方面,目前我国天然气管道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主支干线管道总长度为6万公里左右(不含省内管道),远不能满足今后发展需要。准许收益率定为8%,高于长期国债利率3—4个百分点,有利于调动各方面投资天然气管道建设的积极性,促进天然气产业发展。另一方面,由于下游用户承受能力有限,准许收益率也不宜过高。
 
  该负责人强调,8%的收益率是在管道负荷率达到75%时才能取得,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如果负荷率低于75%,收益率将低于8%。如果管道运输企业在3年的监管周期内通过优化运行提高管道负荷率,使实际负荷率高于定价负荷率,或加强管理、节约成本,使企业实际成本低于定价成本,可以获得超过准许收益率的回报。该负责人表示,建立这样的激励机制也是此次改革的一大亮点。
 
  两个办法还构建了长效的监管、监督机制。比如推行独立核算制度,两个《办法》明确要求经营天然气管道运输业务的企业原则上应将管道运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暂不能实现业务分离的,应当实现管道运输业务财务独立核算。同时,建立成本约束机制,要求对天然气管道运输业务成本单独归集,对构成定价成本的主要指标如职工薪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明确了具体核定标准;对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八种情形作了界定。此外还建立了信息公开机制,实行双公开,不仅要求管道企业主动公开成本信息,强化社会监督,约束企业投资造价和运行成本、避免投资浪费和不合理支出,也要求定价部门公开成本监审结论。
 
  投资回报率高利于激发社会资本积极性
 
  两个《办法》对投资天然气管道给出了明确的回报预期,特别是适当高于一般工业行业的投资回报率,将有利于激发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管道的积极性。同时,只有加大向第三方开放力度、提高负荷率,才能获得准许收益甚至更高的收益水平。
 
  上述负责人表示,两个《办法》的实施将有效推动天然气价格市场改革。天然气管道每一个入口到出口的运输价格清晰明了,不仅为管道向第三方开放创造了条件,还有利于天然气气源回归商品属性,促进气气竞争,进而实现气源和销售价格市场化的改革目标。
 
  下一步为推动政策落实,国家规定2017年将全面启动管道运输企业定价成本监审工作,合理确定定价成本,制定和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发改委将督促地方切实加强输配价格监管,合理制定和调整地方天然气管网输配价格。
 
 
 
《 人民日报 》( 2016年10月13日   03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