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首次认定虚假诉讼案
两当事人各被罚款50万元
本报北京11月15日电 (记者徐隽)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开庭审理一起借款纠纷上诉案,认定上诉人欧宝公司、被上诉人特莱维公司构成虚假诉讼,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对两当事人各罚款人民币50万元。该案是最高法认定的第一起虚假民事诉讼案。案件宣判后,两当事人的实际控制人王某某和特莱维公司法定代表人宗某某承认本案系两人共同策划,表示认错悔过。
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13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8650万元借贷本金及利息,特莱维公司对欧宝公司的诉讼请求完全认可。辽宁高院于2011年3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支持了欧宝公司的全部诉请。判决生效后,因特莱维公司的其他债权人谢涛提出申诉,辽宁高院裁定再审并作出判决,撤销原一审民事判决,驳回欧宝公司的诉讼请求。欧宝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最高法提起上诉。今年9月底,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受理该案。鉴于本案当事人之间缺乏常见的诉讼对立,而申诉人谢涛及其他债权人又一直反映,该案系关联公司虚构债权制造的虚假诉讼,合议庭依法进行了认真调查分析。
据介绍,民商事审判领域虚假诉讼频发,严重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冲击社会诚信体系。对此,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将严厉打击。
《 人民日报 》( 2015年11月16日 04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