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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14-12-03 08:11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本报北京12月2日电(记者张洋)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公民隐瞒真实情况,伪造、篡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民族事务部门应当撤销审批意见,公安部门应当撤销变更登记,同时通报相关部门收回该公民依据虚假民族成份享受的相关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求意见稿规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本办法所称的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继父(母)。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4年12月03日   第 04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