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12日电 (记者李丽辉、吴秋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自12月1日起,对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因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相应将资源税适用税率由5%提高至6%。
通知还公布了对部分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优惠政策,其中,对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对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对于同时符合上述两项及两项以上减税规定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 人民日报 》( 2014年10月13日 0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