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9月2日电 (记者吴秋余)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10月1日起,全国税务系统将采用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相结合的方式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
根据税务总局此前发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纳税信用分为四级,分别为A、B、C、D级,D级纳税信用也可以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直接判级确定。
值得关注的是,纳税人存在税种优惠资格申报材料虚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非善意接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期限内未补交或足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等行为的将被直接判为D级。若纳税人被确定为D级纳税信用,将在发票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纳税评估等方面受到严格审核监督,违法处罚幅度将高于其他纳税人。税务机关还会将其名单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工程招投标等多个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 人民日报 》( 2014年09月03日 0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