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9月1日电 (记者李丽辉、吴秋余)记者1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是指对企业从事符合规定条件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人民日报 》( 2014年09月02日 0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