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 洋)日前,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下发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意见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在用私家车(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微型客车)免予上线检验,每2年需要定期检验时,车主只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车船税法》等规定提供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船税证明,将交通事故和交通安全违法处理完毕后,可以直接领取检验标志。
新出厂轿车上牌免检
针对广大群众反映的检车难、排队长、程序烦等问题,意见推出多项便民服务措施,特别是进一步扩大了新车上牌的免检范围,对所有新出厂的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办理登记前全部免予安全技术检验。但出厂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或者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仍应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同时,为适应人员和车辆流动性日益增大的形势,意见规定,除大型客车、校车外,机动车可在全省范围内异地检验。机动车可以直接在车辆所在地进行检验,领取检验合格标志,年底前在全国完成推广。试行机动车跨省(区、市)异地检验。
为解决排队难的问题,意见推行机动车预约检验,允许车主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预约检车,开设预约检验通道和窗口,努力做到随到随检。
简化检验机构设立手续
据了解,截至2013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到2.5亿辆。相对而言,检验机构数量的增长总体上滞后于机动车的增长速度,有些地方平均每5万多辆汽车拥有1条检测线,达到饱和或超饱和状态。
为此,意见要求加快检验机构建设,规定对申请设立检验机构的,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批准。同时,审批过程中要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不准拒绝受理申请,不准拖延审批时限,不准在法定条件外增加限制。
严禁官办或参与经营检验机构
由于历史沿革等原因,目前一些地方公安、质检等部门及下属单位仍在开办或参与经营检验机构,影响了公正行使监管职权,不利于形成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甚至滋生腐败。
对此,意见明确要求全面推进检验机构社会化、市场化,公安、质检等政府部门及下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律不得举办检验机构,公安民警、质检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子女、配偶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检验机构经营。
意见要求,2014年9月30日前,各级公安、质量监督部门要进行自查清理,对已经开办、参与或变相参与经营的,要立即停办、彻底脱钩、依法清退。对拒不执行的严肃追究行政责任,内外勾结、行贿受贿或弄虚作假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针对有的检验机构检车不严格、不规范、走过场等问题,意见规定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在检验合格标志上标明检验机构名称,使检验机构亮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和责任倒查,建立可追溯的责任体制。对发生死亡交通事故的,严格倒查机动车检验情况,严肃处理违法违规问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意见要求推广应用统一的检验监督管理系统,实现检测数据实时采集、实时上传、自动预警。通过信息化系统建立监管平台远程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撤回公安交管部门在检验机构的驻站民警,减少检车人为因素。
公安部副部长黄明强调,公安机关将会同质量监督部门对全国检验机构开展集中检查整治,坚决查处一批弄虚作假、刁难群众、管理混乱的检验机构,严惩一批内外勾结、公然卖证、坑蒙群众的不法人员。同时,公安民警只要违法违纪,该辞退开除的坚决辞退开除,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 人民日报 》( 2014年05月17日 0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