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5月13日电 (记者潘跃)记者日前从民政部获悉:民政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等9部门联合制定下发了《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办法》统一了人民警察优抚待遇,提高了有关抚恤标准,规范了伤亡抚恤办理等程序。
《办法》明确,人民警察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此外,人民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执行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烈士对待。
《 人民日报 》( 2014年05月14日 08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