莽撞讨薪当心触刑(以案说法)
张兆利
案例:小陈曾在一家玩具厂打工,约定月工资3000元,试用期半年。工作5个月后,小陈觉得车间环境恶劣,提出辞职。老板当即拒绝:“试用期间你给厂里造成大量原材料损失,要扣你两个月工资”。小陈不同意,三番五次找其讨要工钱均无功而返,随后跑到原来工作车间,用铁棍砸坏生产线上20台缝纫机,造成损失10万余元。最终小陈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赔偿全部损失。
说法:年终岁尾往往是农民工欠薪纠纷的高发季节。现实中有的权利人为讨薪不计后果,冲动之下采取诸如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盗窃、抢夺等极端手段,结果落个身陷囹圄的下场。
本案中,小陈出于报复,破坏正在使用的机器设备,损失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实上,小陈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是他的法定权利,而玩具厂克扣他的工资显然是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该法还规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这是国家法律赋予每位劳动者的权利。据此,小陈完全可以收集自己的有关工作证据,到当地人社部门举报或在60日内提出劳动仲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小陈由受害者变成施害者带来的警示是,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权益,切不可莽撞行事。
《 人民日报 》( 2017年01月25日 18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