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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一房产深夜遭拆除 法院判广陵区政府违法

2015-03-12 12:16 来源:新华网

  “扬州市广陵区政府拆除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日前,扬州金光明公司在历经18个月后终于等到了一纸“公正”的判决。

  事情还得从2013年说起,金光明公司通过债权转让协议受让的房产,于当年6月份,在一夜之间遭到拆除。2013年9月,扬州金光明公司将广陵区政府告上了法庭。由于该房产未办理过户,广陵区政府称拆除行为经产权所有人同意,是合法征收,金光明公司无权提起诉讼。此后,该案的审理可谓一波三折。

  起因:房产通过债权转让未过户,突然遭到了拆除

  据了解,涉诉房屋位于扬州市皮坊街9号,共计35幢,建筑面积7745.28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23009.7平方米,原属于扬州塑料厂的资产。2005年,经法院裁决,交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下称信达公司)南京办事处抵偿所欠债务。2006年,信达公司与新加坡BULE COVE PTE.LTD.签署债权转让合同,2007年,BULE COVE PTE.LTD.授权江苏天泽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进行债权的管理及出售或转让等处置事宜,2011年3月8日,江苏天泽将扬州皮坊街9号的全部债权转让给扬州金光明投资公司(下称金光明),后者同时付清了全部转让款。

  据金光明相关负责人顾先生介绍,2012年7月,广陵区文峰街道、扬州平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开始与金光明公司洽谈拆迁事宜,未能达成协议,2013年6月间,在公司毫不知情下,房产一夜之间被夷为平地。他说,根据扬州市人民政府【2006】189号文件规定,划拨土地暂不办理变更过户,所属范围的房产转让变更登记也暂不受理,因此即使金光明公司付清了全款也一直没能过户。

  波折:“扬州中院裁定我们没有资格打官司,被高院撤销了”

  顾先生表示,强拆事件发生后,无论是当地政府还是拆迁公司都相互推诿,无奈之下,公司将广陵区政府告上了法庭。“有没有资格打官司都经历了两级法院,过程很曲折,扬州中院裁定我们没有资格打这个官司,后来到了省高院就撤销了这个裁定。”

  据了解,广陵区政府在一审答辩时表达了三层意思,大意如下:一、房屋征收部门经过调查,确认涉诉房地产登记在扬州塑料厂名下,是扬州塑料厂的合法财产。扬州塑料厂同意征收并同意拆除房屋后,实施单位拆除了房屋。因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系合法征收;二、涉诉房地产的权利人是扬州塑料厂,有房、地产登记的权属证书为据,原告不具有该房地产的物权,无权提起诉讼;三、原告虽然受让债权,但并不必然享有物权。

  一审法院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认为,原告金光明公司不具有提起该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理由是,原告并非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原告与被告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此后,金光明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6月,江苏省高院作出裁定:撤销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扬行初字第0012号行政裁定;本案由江苏省扬州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其中一个主要理由是,金光明公司虽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但其具有相关的合法权益,被告拆除房屋的行为对金光明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金光明公司认为拆除房屋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依法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因此,金光明公司关于其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的上诉理由依法能够成立,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金光明公司的起诉错误,应予纠正。

  结果:重新审理,政府拆房行为被判违法

  “扬州市广陵区政府2013年6月拆除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2015年3月,顾先生终于等到了一纸“公正”的判决。

  如此判的理由是什么呢?判决书表明,被告在拆除房屋前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存在违反法定程序之情形。其一,有证据表明,被告拆除涉案房屋前,其已经知晓原告与被征收的房屋之间存在某种利益上关联,虽然原告不是涉案房地产的物权人,但被告应当不难查明涉案房地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执行和原告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获得了涉案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上的相关权益。

  其二,就涉案房地产,如何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进行补偿和拆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可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原则和精神,被告应当在对与涉案房屋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进行补偿后,方可对涉案房屋实施拆除的行政行为。

  “不管怎么样,还是要感谢法院的公正判决。”顾先生坦陈,法院有错即纠的工作作风,也让他实实在在感受到了“依法治国”不是一句空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