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京华时报》的质疑,5月6日农夫山泉召开媒体发布会,对农夫山泉天然水的标准进行解释,并表示已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起诉《京华时报》,并索赔6000万元,这个额度是农夫山泉在起诉时已经发生的损失。
在发布会上,对于为何在外包装上印制浙江地标,而非已有的天然水国标《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19298),农夫山泉方面的解释是:我国目前的食品标准体系包括食品卫生标准和食品质量标准,前者是强制执行的,即便不印制在产品标签上,各家饮用水企业也必须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都属于天然水领域应强制执行的标准;但质量标准则被强制要求在产品标签上明示,即产品标签上印制的应当是质量标准。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相应的天然水质量标准的国标,但浙江省有关于天然水质量标准的地标,因此在外包装上印制的是浙江地标DB33/383。
“农夫山泉执行地标,不等于只执行地方标准。同一指标值有不同限值的时候,要从严执行。”农夫山泉董事长钟睒睒在发布会上说。
为何在产品外包装上的产品标准只可印制质量标准,而不能印制卫生标准?
北京保护健康协会健康饮用水专业委员会会长赵飞虹曾经对中国饮用水的标准体系做过系统梳理,她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从饮用水的角度来看,卫生标准只是对内容物和生产过程中的一些卫生学指标的控制,但内容物不是产品,只有对包括内容物、包装、运输、容量、储藏等这些构成产品的种种要素进行规定的标准,才是产品标准。而质量标准恰好包括这些内容。
“在饮用水外包装上印制的产品质量标准既可以是国家标准,也可以是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原则上来说,地方标准要高于国家标准,企业标准要高于地方标准。”赵飞虹说。
未修订的浙江地标
赵飞虹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浙江省2002年制定DB33/383并于2005年对其进行修订时,与当时实行的1985年版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2003年版的《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在总砷、镉等指标的规定上并无冲突。但是2006年国家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进行了修订,2008年对《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进行了修订,而这对总砷、镉等项目的检测要求分别从≤0.05mg/L和≤0.01mg/L,修改为≤0.01mg/L和≤0.005mg/L。
“由于DB33/383在文本中写道,是为了贯彻落实对《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而制定,当后者出现修订,DB33/383应当随之修订。”赵飞虹说。
但时至今日,DB33/383并未依据国家卫生标准进行修订。
而由于农夫山泉在其标签上标明其执行的是未修订的DB33/383,加上农夫山泉是该标准的起草人之一,从而引发了媒体的对农夫山泉的种种质疑。
原河北省食品工业协会饮用水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雷宏远还曾搜集到农夫山泉2004年的产地是千岛湖的天然水,其时农夫山泉外包装上印制的产品标准为企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