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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能否阻断过期药“翻新”

2015-02-26 08:48 来源:人民日报

避免过期药乱扔和回流市场,北京海淀区统一回收销毁
回收能否阻断过期药“翻新”(政策解读·聚焦)

    肖伟光 黄昕悦 詹蕙兰

  《中国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白皮书(2004—2014)》显示,我国约78.6%的家庭备有“小药箱”,但80%以上家庭没有定期清理的习惯。我国家庭存备药品中,有30%—40%的药品超过有效期3年以上,很多居民不知道如何正确处理家庭过期药。有统计表明,我国目前药品不良反应案例中,近1/3由过期药品或药品保存不当引起。随意丢弃过期药会污染环境,如果落到药贩子手中被加工“翻新上市”,不仅会危害百姓身体健康,还会扰乱药品市场秩序。

  如何有效地处理过期药品,是药品监管部门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记者近日探访了北京市海淀区的过期药品回收工作,了解其进展与问题。

  回收有专人,全程有监管

  “一共44.5公斤,8袋半。”1月19日下午两点半,在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街道蓝旗营社区,王京京大叔从台秤上拎下最后一袋回收的过期药,浑身微汗,给杨学英算了一下账。杨学英是蓝旗营社区居委会主任,同时兼任该社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

  王大叔今年61岁,曾是一名民办大学教师,退休后受聘为海淀区医药行业协会的过期药品回收员。开箱、装药、称重、运至公物仓,一年多来,他负责清理海淀区644个社区中985个药品回收箱。

  “除了周末和周五限号,我一般早上8点多开车出门,上午跑两三个社区,运到公物仓,回家午饭之后再跑三四个社区。”王大叔每天接到很多回收箱已装满的电话,他会根据路程来安排哪天跑哪些社区。“蓝旗营、气象局等回收点40天左右就要收一次,一般的社区三四个月收一次。”

  过期药品回收在海淀区已开展近五年。2010年,海淀区一名人大代表提出,群众存在回收过期药的需求。很快,海淀区由食药局牵头落实,投放过期药品回收箱至辖区的社区、居委会,覆盖率达100%。2013年,新组建的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在全区29个街镇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食药所不仅负责食品药品的安全监管,也担负向辖区百姓和市场主体开展宣传教育培训等职责,并在各社区设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该职多由社区居委会主任兼任。

  海淀区食药局委托海淀区医药行业协会负责废弃药品回收的具体工作。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在各社区的药品回收箱处开箱、装药、称重,并贴上封条打包送往位于上地唐家岭公物仓,定期由北京市具有药品焚烧资质的一家公司运至昌平区销毁。“药品焚烧每公斤4元,费用由食药局出。”海淀区医药行业协会负责人徐贵福说。

  王大叔在收药时,会与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共同在交接单上签字;在公物仓交接废药时,也会与仓库保管员交接签字;焚烧销毁过程,需要双方确认重量并付款,食药局稽查大队会派一名工作人员跟踪。用海淀区食药局药品监管科宋宏宇科长的话说,“全程都在食药局监督下执行”。

  政府宣传力度大,民众仍有误解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官网上“特别提示”:“请将家庭中的过期失效药品送到就近的过期药品回收点处理,食药部门在各辖区设置了‘过期药品回收箱’。”市食药局还开展了“安全用药你我他”主题社会开放日等活动,帮助公众了解过期药品的危害。

  除了市食药局的这些举措之外,海淀区食药局曾在联想桥、海淀桥等六处繁华地段的交通主干道旁,通过大型户外广告向广大市民宣传废弃药品回收工作,提高药品回收箱的知晓率。

  居委会办公室也放有海淀区食药局印制的药品安全知识宣传册。海淀区食药局定期为信息员开办培训,为公众设立开放日讲解过期药品的相关知识,提高居民回收药品的意识。“平时口头宣传的比较多。来居委会活动的人看到多了一个箱子就会问箱子的用途,因此也得知废药乱扔会有不少问题。”杨学英说。

  即便如此,王大叔的废药回收仍然时常受到误解:“有的社区主任会主动帮你牵袋子,协助你的工作,有的社区就很不屑,把你看成捡垃圾的。”

  浪费旧药多,回收责任归属难题待破解

  过期药回收工作也带来了许多衍生问题。“海淀区这几年每年都能回收10多吨,而在废药回收中有很多未过期的药,造成大量浪费。”海淀区食药局副局长孔莉说。数据显示,2014年海淀共销毁废弃药品11.25吨,2013年是15—16吨,2012年是11吨多,2011年是10余吨。“从医院或药店开出的整盒新药,往往还没怎么用就过期了。”王大叔说。

  事实上,过期药回收的最终环节——统一焚烧也会造成一定的环境污染。而目前采用这种方式规范处理,“最大目的是防止过期药品再次流入社会,危害百姓健康。”宋宏宇说。

  过期药的回收工作并非在所有地方都如海淀区这般顺利。责任归属是影响过期药回收开展情况的重要因素之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信息显示,针对过期药品的相关处理工作并未纳入其药品相关的主要职责。我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将“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定性为“劣药”,并禁止生产和销售劣药,而对废弃药品的处理行为没有说明,对实施处理废弃药品的责任主体也没有规定。《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中也并未对过期药品如何处理做出明确的规定。虽然各地相继出台了过期药品处理办法的地方性规定,但是仅仅停留在“办法”和“意见”层面,国家层面的规定仍有待完善。目前家庭过期药品回收仅靠个别企业或政府部门的公益性活动在进行。

  对于我国大部分城市而言,过期药品回收工作仍任重道远。

    《 人民日报 》( 2015年02月26日   0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