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两制”行稳致远的治本之策(望海楼)
■ 王 平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立法迈出重要一步。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是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重大举措,是保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一国两制”事业行稳致远的治本之策。
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不仅是“一国两制”的题中应有之义,而且是“一国两制”的核心要义。草案对防范、制止和惩治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恐怖活动、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四类犯罪行为的具体构成和相应的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安全底线愈牢,“一国两制”空间愈大。有了这部法律,“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将装上“杀毒软件”,从而运行得更安全、更顺畅、更持久。
反中乱港势力造谣称,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将“损害香港人的权利和自由”。这一谣言在草案的白纸黑字面前不攻自破。草案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遵循法治原则,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言论、新闻、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而且,国际通行的法治原则,包括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无罪推定、一事不再审、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公平审讯等,都体现在草案之中。
草案相关内容清晰表明,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立法惩治的只是四类为害最烈的犯罪行为和活动,针对的是“港独”“黑暴”“揽炒”势力,打击的是极少数犯罪分子,不仅不会影响广大香港市民的权利和自由,反而会给他们依法享有、行使各种权利和自由提供安全保障和良好环境。
“令在必信,法在必行”。为保证相关立法将来得到有效实施,草案就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等六方面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其中,草案对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在特定情形下的案件管辖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必须指出,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是中央全面管治权的重要体现。正如邓小平所说,“保持中央的某些权力,对香港有利无害”。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国家安全负有最大和最终责任,必须有实际抓手,才能真正震慑群邪,更有力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香港社会的公共安全、公共利益。
去年“修例风波”以来,香港社会持续动荡,街头暴力肆虐,“港独”言行猖獗,外部势力公然干预香港事务,严重危害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严重践踏香港法治、破坏社会稳定、重创经济民生。任何爱护关心香港的人都不愿看到这样的局面继续下去。“香港各界撑国安立法联合阵线”8天内在港征集到292万支持立法者的签名,香港人心思定,“撑国安立法”已经成为主流民意。
维护国家和香港的安全,是香港繁荣发展的基础和前提。中央果断出手,依法打击极少数卖国、祸港、殃民的害群之马,就是为了保护香港同胞的合法权益,守护好香港市民的家园。这部拨乱反正的安定之法,将从根本上清除“乱港病毒”。唯有如此,香港才能实现长治久安,“一国两制”才能行稳致远,东方之珠才能重现璀璨光芒。
(作者为本报评论员)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20年06月22日 第 01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