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河南频道12月24日电(魏俊浩)在刚刚结束的2014年信托行业年会上,中国银监会党委委员、主席助理杨家才提出了“八项责任”:受托责任、经纪责任、维权责任、核算责任、机构责任、股东责任、行业责任和监管责任,要求信托公司要适应新常态,实现发展质量和效益同步提升,更好的服务经济社会大局。
就此,中国日报网连线百瑞信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员陈进博士,对“八项责任”进行详细解读。
以下为陈进博士解读内容:
“八项责任”就是“不忘内核,各尽其责”,其核心在于明确信托业的责任,获得社会的认可与信任。
从2013年年会上的“八项机制”到今年年会上的“八项责任”,规范与促进信托行业稳健发展与转型的理念一脉相承,在内容上又是逐步深化,逐步递进,为信托业的转型保驾护航。
受托责任是内核。作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机构,应遵循“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基本原则,但我国的信托业却长期被困于“刚性兑付”的魔咒中。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对信托公司应承担的受托责任没有明确的界定,既没有立法的规定,又没有司法判例的支撑,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总是在“尽责”与“失职”之间徘徊。纵观信托业的发展史可以发现,“受信业务”是信托制度得以发展与繁荣的根基,我国信托业正处于转型与升级的关键时期,明确信托公司的受托责任,理清信托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责任界限是行业成功转型的基本保障。
经纪责任和核算责任着眼于信托公司的内部治理,以此来推动行业的规范发展。某种意义上看,这是对“八项机制”中“公司治理机制”的细化和落实。作为以“信任”为基础的信托业,明确信托公司内部责任,将责任落实到人至关重要,这正是经纪责任的核心要义。因为是“代人理财”,故将自己的财产与受托财产区分开来,以防范道德风险就非常必要,核算责任是这种区分最直接也是最有力的手段。
维权责任、机构责任和行业责任则是信托行业层面的责任机制。维权责任落实的路径之一是信托登记制度的建立。从本源上看,信托是一项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的法律制度,建立在财产转移基础上的财产独立和风险隔离是其最具特色的手段。要实现财产独立和隔离就需要公示,信托登记是信托产品和信托财产公示的基础,在法律层面的信托登记制度缺失的背景下,建立行业层面的登记制度并辅以司法实践的认可,可以有效促进信托业务领域的拓展。机构责任主要与评级制度相联系,也是对分类经营机制和监管评级机制的落实。机构责任一方面强调信托公司的可以干什么要与信托公司的能力相匹配,另一方面强调,信托公司的董事、高管要对信托公司负责。行业责任侧重于作为一个金融子行业的信托业要担负的责任,与其相关的是信托保障基金制度,通过建立一种互助性的基金,以应对行业的风险,维护行业的稳定,承担行业责任。
股东责任主要强调信托公司的股东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信托牌照被看作是一种稀缺而宝贵的资源,甚少有关注信托牌照蕴藏的责任与风险。明确提出信托公司股东的股东责任,并从确保信托公司的自主权与独立性、对公司经营管理层的适度监管、承担风险损失和承担恢复与处置计划安排四个方面予以明确,对于保障信托公司的稳健运营有积极意义。
监管责任是从防范化解风险的角度进行的规定,监管责任就是防范化解风险。防范、识别、评估、处置风险层层递进,对于监管责任进行了明确,也有利于事后监管向事前和事中监管的逐步过渡。实际上,监管责任的落实与机构责任、行业责任等密切相关,这也表明,信托行业的成功转型需要多种机制的配合、多方机构的努力和多种责任的落实。
编者按:百瑞信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成立于2008年6月,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也是目前国内唯一的一家基于信托行业的学术研究机构。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李扬、国务院研究发展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校长刘亚、中央财经大学副校长史建平、南开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梁琪等,均为该博士后工作站指导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