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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观察:股民“用脚投票”决定公司退市

2014-07-07 08:21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持股人数持续低迷 首次列入退市指标
 

 
    本报记者 周小苑 赵鹏飞
 
  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退市意见》),正式启动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相应地,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了修订后的上市规则。专家认为,在两年前的退市制度改革未见明显实效后,监管层下决心再度启动新一轮改革,旨在进一步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完善落实股市退出机制,整治部分上市公司恶意“圈钱”、业绩造假等顽疾,提升股市投资价值。
 
  股市“不死鸟”害了市场
 
  《退市意见》提出,要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明确市场交易类财务类强制退市指标和完善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等。“和以往相比,新版退市制度有了很大突破。”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以往退出机制不健全,使得一些业绩很差的上市公司“停而不退”,连续两三年亏损的公司比比皆是,但真正退出的非常少。
 
  “迄今为止,我国证券市场累计已有78家上市公司的股票退出市场交易。”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指出,在退市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着退市情形规定不够全面、退市相关指标设定不够合理、退市后安排不够配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保护不够有效等问题。
 
  “本次证监会发布《退市意见》,是在2012年退市制度改革(俗称‘新退市制度’)基础上的再一次完善。”董登新表示,根据改革安排,新退市标准自2012年度起算,到2014年年报披露时,新退市制度将全面发挥实际功效。
 
  董登新透露,根据工作安排,证监会将在2014年底发布IPO(首次公开募股)注册制改革的具体方案。此时证监会发布《退市意见》,既是对新退市制度作进一步完善并强调严格执行,同时也是为注册制的全面推行提供配套制度准备。“这表明垃圾股‘死不退市’时代即将结束,A股市场将由‘上市难、退市更难’转向‘有进有出’的新格局。”
 
  “施工图”变得越来越清晰
 
  “此次《退市意见》在2012年新退市制度的基础上作了完善和创新。”董登新表示,一是《退市意见》首次将“主动退市”引入制度安排,这一方面丰富了“退市制度”的内涵和外延;另一方面,它将引导或鼓励上市公司通过主动退市来实施产业整合、并购重组及转型升级。
 
  “二是首次将包括欺诈发行在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纳入强制退市标准之中,这将极大地威慑信息造假、欺诈发行等重大违法行为,而且还能倒逼信息披露质量的显著提升,进而重塑上市公司的诚信意识和法治意识。”董登新说。
 
  三是对于“重新上市”标准,首次明确区分两类情形对待:对于主动退市公司而言,可以随时向其选择的证券交易所提出重新上市申请;而强制退市公司若要重新上市,除了满足原先规定外,还必须满足修订后的IPO同等标准。
 
  新版退市制度亮点频出,但能否严格执行还有待观察。“退市涉及多方利益,阻力之大可以预期。”财经评论员皮海洲坦言,其实退市“落地”的关键不在退市本身,而在后续保障的措施上。如果追责、赔偿制度不完善,退市很难走出纸面。
 
  股民首次有了“投票权”
 
  看似简单的退市问题在中国股票市场上一直处于复杂境地,有的公司甚至上演“乌鸡变凤凰”的保壳故事,股价闻声而起,市场炒差风气盛行。如何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成为普通股民最关心的问题。“退市制度本身是一种淘汰机制,它是对垃圾股暴炒及炒壳重组游戏的威慑。”董登新说。
 
  《退市意见》规定,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不足公司股份总数25%的上市公司,或者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不足公司股份总数10%的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的,证券交易所应当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在投资者尚未学会‘用脚投票’的情况下,在退市制度之外,我们还需有配套措施来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比如,集体诉讼机制就是散户‘维权’的一种有力的法律武器。”董登新分析称,在现行的核准制下,排长队过会以及复杂而冗长的审批程序,导致IPO身价居高不下,而原有退市制度形同虚设,更是推高了垃圾股的“壳资源”价值。因此,唯有注册制的全面推行,才能让IPO身价跌至地板,让垃圾股的“壳资源”分文不值。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4年07月07日   第 0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