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信托计划违约事件频发,打破“刚性兑付”要建立起风险分担机制
信托兑付风险谁担责?(热点聚焦·关注我的金融权益②信托违约)
●信托投资者收益被拖延
(本报记者 欧阳洁)4年间,信托业资产规模扩张近4倍,风险逐步显现,一些信托公司拿着佣金不管事
4月30日,黄文方投资1200万元的信托计划再次被信托公司通知要求展期。他有点坐不住了,这已是该信托计划存续期满后第四次要求展期,而收益已经一年多没有兑付。
2010年11月,黄文方通过某信托公司对山西一个房地产项目进行股权投资。根据合同,投资期内,黄文方每年的投资收益率为15%,而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则享有投资金额2%的管理费。信托项目到期后,房地产项目所属公司以房屋销售款回购黄文方持有的项目股权。这样相当于黄文方手握房地产项目股权作为质押,投资了一个房地产信托计划,不但每年能获得相对较高的收益,项目到期后还能收回本金。
前两年,黄文方都能正常收到投资收益,双方协商延长信托计划期限。然而到了2013年11月,投资收益突然没有及时兑付,信托公司将支付收益的时间推延到2014年3月17日。但没想到的是,到了3月17日还是没有完成兑付,时间又拖延到4月30日,依然没有动静,黄文方被告知要接着等到6月份。
“如今信托投资的房产项目早已完成,房子也卖掉了,有了销售回款,为什么不能履行合同及时兑付呢?信托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这时信托公司就有责任帮我们委托人去要求房地产公司回购股权,或者积极处理房产公司的抵质押资产,返还委托人投资本金和收益,不能拿着佣金不管事。”黄文方说。
从年初起,信托展期、信托违约事件就开始搅动市场。1月31日,30亿元的中诚信托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存续期满,信托公司却发布公告称可能存在损失本金的风险,不久后吉林信托10亿元的信托计划同样面临兑付危机,超日债违约危机也陆续波及了多个信托产品……一时引发投资者对信托业风险的担忧。
近年来,我国信托资产规模快速增长,风险也随之聚集。截至今年一季度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达到11.73万亿元,相比2010年底,全行业“体量”已扩张了近4倍。一般来说,信托产品的期限为1—3年,前几年发行的信托产品今年将集中到期。有机构预计,今年三季度将出现信托产品到期高峰,届时会有1万亿元人民币信托产品到期。在当前经济增速放缓背景下,信托业经营的外部环境充满了不确定性,信托产品集中到期后可能面临的兑付风险也在增加。
●投入本金不再零风险
投资者应改变信托产品“无风险兑付”的心理依赖,选择投资项目时要权衡风险和收益
“刚性兑付”让不少投资者一度认为信托是一种“无风险、高收益”理财方式。此前信托行业普遍存在“刚性兑付”现象,刚性兑付是指信托产品到期后,在信托计划不能如期兑付的情况下,信托公司兜底处理,用自身规模不大的资本金来弥补投资损失,仍然给投资者分配本金和收益。
“刚性兑付”的“潜规则”正在慢慢打破。近日央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提出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序打破刚性兑付,释放资产风险,让一些违约事件在市场的自发作用下“自然发生”。
打破刚性兑付意味着今后行业将遵循“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市场原则,明确发起人和投资者的风险分担机制,一旦出现风险,各方承担各自的风险损失。中国信托业协会专职副会长王丽娟透露,近期信托业协会正推进相关内容的课题研究,合理厘清信托产品发行人、渠道方和投资者各自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各自应当承担的风险,使信托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也让投资者对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做到心中有数,理性承担可能面临的投资损失。
“信托公司是理财机构,首先要做到有信用,如果把所有职责尽到了,刚性兑付就不存在。”银监会非银部副主任张电中指出,信托公司在提供合同、面签和回访的过程中,要主动提示风险,也要做好信托项目尽职调查,实施有效的风险防控。
而对投资者而言,“刚性兑付”一旦打破,投资本金就有可能“有去无回”,投资者必须自己承担风险损失。业内人士建议,投资者首先要转变观念,改变信托产品总会“无风险兑付”的心理依赖,选择投资项目时要权衡风险和收益。
具体来说,在审慎选择投资项目时,首先要尽量选择有资金实力、风险应对能力强、项目来源广的大型信托公司,以及有实力、信誉度好的平台公司。其次购买时不能只看重收益,往往收益越高的产品风险也越大,目前一年期信托产品的预期收益率约为8.5%,2年期一般在10%以内,如果产品收益率大大高于正常预期收益率水平,就有可能存在问题。再次,要看看信托产品说明书是否进行了充分的信息披露,详细了解产品发行方资质、管理团队、投资方向、收益情况、风险状况以及风险处置方式,如抵质押物变现能力,对产品有清晰了解,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产品。
近日互联网出现的“信托100”提醒投资者对信托产品要有清晰认识。有互联网平台以100元的低门槛向中小投资者分销信托产品,年预期收益率高达8%—12%。张电中指出,分销“信托100”并不合法,相关法规对信托产品的合格投资者早有明确规定:投资者投资于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允许以这种凑份子的形式投资信托产品。投资者也应有风险意识和相关投资知识,在投资前判断其中风险,包括这件事的合法性。
●个案不会引发系统风险
问题项目总金额相对行业规模来说不大
投资者纷纷关注:当前信托业风险究竟有多大?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个案信托项目出现风险事件是正常的,只要在正常风险敞口之内,就不会引发系统性风险。据统计,2012年信托行业到期清算出现问题的信托项目大约有200亿元,相比当时7.47万亿元的信托资产总规模,不良率约为0.27%,而目前出现问题的信托资产总金额虽然有所上升,但相对于10多万亿元的行业总规模来说,不良率还是很低的。”中国信托业协会专家理事周小明说。
周小明认为,由于信托项目实行独立的信息披露制度,信托行业的风险事件很难被隐瞒。尽管信托资产的不良率会有所上升,但目前这些问题信托项目仍属个别。而且问题资产不等于损失资产,通过合理的资产处置,实际损失会相对减少。
信托业抗风险能力也在逐步增强。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至今年一季度末,信托公司全行业固有资产总规模为2984.63亿元,所有者权益为2683.68亿元,为行业计提信托赔偿准备金提供了厚实的基础,行业风险抵御能力在增强。
然而,面对经济下行的压力,信托行业也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王丽娟说:“我国经济正处在‘三期叠加’阶段,对信托公司来说,还要面临利率市场化和资产管理业务扩张带来的竞争压力。未来信托业要回归管理人、受托人的角色定位,使得信贷类集合资金信托业务透明化、标准化,发展真正的股权投资,参与企业并购重组,发展资产管理等收费型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
《 人民日报 》( 2014年05月12日 18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