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30日电(记者叶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社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将已于去年底到期的税收扶持政策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并加以完善。
对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