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内河干货船固定灭火系统存在的缺陷及对策分析
2013-08-14 19:33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欧洲刊网
【摘要】随着内河船舶的大型化和数量的剧增,在日常的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很多内河货船存在着严重的消防缺陷,威胁着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对此笔者就固定灭火系统方面发现的一些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内河 干货船 固定灭火系统 缺陷
一、检查中发现的缺陷
(一)机器处所无固定灭火系统
此项缺陷主要存在于2008.03.01之前安放龙骨且载重吨在2000t及以上船舶。在检查中发现,此类船舶主要存在:一是《内河船舶检验证书》中要求在机器处所配置CO2固定灭火系统,而船舶缺无此装置;二是《内河船舶检验证书》中未要求其在机器处所配置固定灭火系统,船舶也无此类装置。
法规要求: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要求:2000t(载重吨)及以上货船在机器处所处,一是要求有水灭火系统,需配备两台动力驱动的消防泵。二是要求有二氧化碳或压力水雾固定灭火系统,对于压力水雾灭火系统,应设置独立的水泵,不应是上述水灭火系统的两台消防泵。《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8修改通报》将2000t(载重吨)更改为2000总吨,并且对2008年3月1日之前安放龙骨的船舶没有追溯。
缺陷的处理与纠正:
1、对检验证书要求配备而机器处所缺少固定灭火系统方面的缺陷,可以采取滞留措施,并通报船检机构。在经检验机构复查合格后予以解除滞留。
2、对检验证书不要求配备且船舶亦无固定灭火系统的,首先与检验机构沟通,然后对船舶实施滞留并通报船检机构。在船舶安装固定灭火系统并更换证书后予以解除滞留。
(二)机器处所CO2固定灭火系统灭火站室处于机器处所内
此项缺陷主要发现于新造船舶,很多内河船舶船东为节省空间,尽量加大生活区,就出现了CO2固定灭火系统灭火站室处于干舷甲板以上的机舱顶棚内,需通过机舱顶棚的无防护空间方可到达CO2固定灭火系统灭火站室,易被机舱火灾隔断。
法规要求: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要求:各种固定消防系统的站室或集中控制阀箱,应设在易于到达的处所,且不致为被保护处所的火灾所隔断。站室或设置集中控制箱的处所应具有良好的照明及通风。
缺陷处理及纠正:
对此项缺陷可以实施滞留并通知船检结构。在船舶按规定移出灭火站室并经船检机构复检合格后予以解除滞留。
(三)其他相关问题
在检查CO2固定灭火系统时还发现:部分船舶CO2固定灭火系统CO2钢瓶的瓶头阀安全膜片已破裂、无把通过安全装置释放的CO2气体引导至站室外大气中的管路、瓶头阀被人为绑扎以至无法释放、CO2钢瓶无称重记录、操作人员不熟悉释放流程、灭火剂数量达不到要求、站室内无直接通讯工具连接到驾驶台等缺陷。
法规要求: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要求:灭火站室应有与驾驶室直接联系的通信设施;瓶头阀应有安全膜片或其他认可的安全装置,安全膜片应在压力达到18.6±1MPa时自行破裂;通过安全释放装置放出的二氧化碳,应由管路引至站室外开敞甲板处的大气中。
缺陷处理及纠正:对于上述缺陷,可以实施滞留或开航前纠正,并经相关机构复检合格后予以关闭缺陷。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航运市场低迷、船东盲目降低造船成本
一套固定灭火系统造价达数万元。由于其成本较高,船东在造船时往往不愿投入,对消防系统采取低配置或者不配。
(二)缺乏源头管理,对造船厂监督不力
很多缺陷都是“胎里带”,在船舶出厂时已经存在。由于近年来长江沿岸滩涂造船厂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海事部门及船检机构对其造出的船舶缺少监管,未按规范建造,使新造船的在完工之日已经存在重大缺陷。
(三)部分船检未按规定检验船舶
部分地方船检机构超常规“服务”船舶,验船师未按照规范要求对船舶进行检验、发证,使不少存在重大问题的船舶获得了法定船舶检验证书。
三、相关对策及建议
消防设备是船舶的重要安全设施之一,直接关系到人员、船舶等生命财产的的安全问题。
(一)集中检查,开展专项整治
针对2008.03.01之前安放龙骨且载重吨在2000t及以上船舶在消防方面存在的问题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活动,在检查中发现固定灭火系统存在重大缺陷的船舶采取滞留措施,并通知相关船检机构。
(二)规范船舶检验行为,加强源头管理
规范船舶检验机构及船检人员检验行为,严格执行《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工作过错追究办法》,加大对船舶检验机构和船检人员工作过错的追究力度。同时各级海事管理部门协同船舶检验机构加强对辖区造船企业的管理,督促、责令造船企业按规范造船。(孙志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