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合肥6月24日电 (记者叶琦)安徽省日前发布《关于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工作的通知》,对商品房销售备案价格工作做出了限定,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安徽商品住房销售备案价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开发建设成本、市场供求情况等因素自行确定。各地不得通过成本审核、价格认证等方式干预房地产价格。
同时,安徽将自2015年7月1日起,暂停执行《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落实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通知》中“每次备案的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个月”的规定。各地要结合实际,对当地自行出台的商品住房备案价格上、下限幅度的规定,进行清理规范。《通知》还要求,凡不在涉企收费清单之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政府性保证金一律停止执行。
《 人民日报 》( 2015年06月25日 15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