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不知道大坝上放牛是违法的,现在知道了,以后绝对不会这样做了。”近日,浙江省兰溪市游埠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查处违禁放牧案件两起,面对处罚,两位当事人都表示懊悔。
当天,游埠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有人在衢江邵家段大坝上放养了4头水牛。水牛们在大坝上不仅啃食刚萌发出来的新鲜春草,而且“任性”在草地上来回打滚,并刨出泥坑,对坝体造成破坏。
经村两委协助,执法队员找到两位均为张姓的当事人。通过现场取证、当事人核实情况等程序,游埠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同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讲解大坝上放牧的违法性以及危害性,经劝导后当事人表示不再做出此类行为。
据介绍,《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在大坝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放牧、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可给予警告、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下一步,执法部门将持续加强普法宣传,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加强监督和管理,加大反面典型案例宣传,严肃查办此类违法案件,提升辖区综合环境。
《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禁止在大坝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放牧、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填库。禁止在大坝管理范围(含预留地,下同)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造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可给予警告、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可给予警告、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王益军 石倩慧 黄丽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