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18年6月23日,在宁陵县孔集乡张牌坊村南地因地边发生争执,原告倒地受伤。次日经宁陵县公安局孔集派出所委托商丘信陵法医临床鉴定所,鉴定意见为张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鉴定费600元。原告于2018年6月25日到宁陵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胸12椎体压缩骨折,骨髓水肿;2、胸椎退行性改变:诸椎体骨质增生;诸椎间盘变性。原告张某在宁陵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天,花费医疗费982.90元。2018年7月2日原告在商电铝业职工医院住院治疗16天,花费医疗费36008.86元。2018年11月27日经本院委托商丘京九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原告张某腰部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综合评定二次手术治疗费用约为9000元,护理期为60日,鉴定费1900元及其鉴定相关费用50元。原告就医期间花费交通费400元。后原告为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来法院起诉。宁陵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8万元。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郭某未在指定期间履行义务,张某于2019年6月4日向宁陵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宁陵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4日受理立案,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手续并督促其履行,2019年6月5日对被执行人郭某进行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郭某名下银行卡(国家对超过60岁人员每人每月补助60元)有766.01元,现已划拨并通知申请人领取。经多次传唤,郭某从西安回来后于2019年6月12日到宁陵法院,被执行人称其年龄较大,常年服药,无财产。2019年6月27日法院到被执行人郭某村委邻居及家中了解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此后多次向被执行人郭某邻居了解情况并张贴公告。2019年7月16日申请人张某称提供不了被执行人郭某名下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8月13日对被执行人郭某进行第一次司法拘留,因被执行人郭某病情严重可能危机生命安全,宁陵县拘留所不予羁押。2019年9月10日对被执行人郭某进行第二次司法拘留,2019年9月12日宁陵县拘留所因病建议停止拘留。2019年9月2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郭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宁陵县法院执行人员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孙速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