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无人机不再任性飞
本报记者 方 敏
无人机不能“任性飞”了——日前,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首次从法律层面对无人机安全问题作出相应规定。
“无人机无序使用对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影响和潜在风险越来越大。”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行政法规处负责人路国连表示,近年来,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数量日益增多,使用也呈现出“门槛低、大众化、功能多、日用型”等特点。
今年1月15日,杭州一男子在萧山机场附近玩起了无人机,干扰了多架民航客机的飞行。路国连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出台《管理规定》,就是要给无人机戴上一道“紧箍”。
目前,国家规定,应对无人驾驶航空器实行实名登记管理制度,但由于缺少配套管理制度,执行的效果并不好。对此,《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管理制度,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为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登记提供便利。同时,要求无人驾驶航空器销售者向购买者正确介绍使用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并告知购买者进行实名登记。
“以前发现‘黑飞’的无人机,往往找不到操控人,取证非常困难。《管理规定》明确由公安机关协助实施和落实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制度,有利于我们及时掌握有关信息,在处置无人机‘黑飞’时就可以依据无人机的编号查到无人机的所有者。”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基层基础管理大队大队长李志平说。
另外,《管理规定》对设定临时禁飞区也作了规定。为了保障重大活动等公共安全,《管理规定》授权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设定无人驾驶航空器禁飞时间和禁飞区域,并事先向社会公告。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得在禁飞时间和禁飞区域内起降、飞行。同时,在禁飞时间和禁飞区域内,公安机关可以临时封闭起降场地。
法规既已规定,但若有人“任性飞”,危及公共安全怎么办?对此,《管理规定》明确:无人驾驶航空器违反规定飞行,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拦截、迫降、捕获等方式对无人驾驶航空器予以扣押。此外,《管理规定》还对违反规定改装无人驾驶航空器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或者擅自改变、破坏无人驾驶航空器电子围栏以及在禁飞时间、禁飞区域内飞行等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行政处罚。
《 人民日报 》( 2019年04月11日 18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