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要求法律对所有的行政行为都予以具体详细的规定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那么行政执法机关就被赋予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其视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行为。因此仅以行政合法性原则限制自由裁量权是不够的,必须以行政合理性原则限制。
2019年1月3日下午2时许,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稠城大队的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了一起涉嫌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的行为,当天主办队员就对该行为进行了立案处理。
在办案过程中,考虑到当事人属于初犯,在前来接受询问调查时亦十分配合,认错态度良好,并且保证不会再有类似行为,主办队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4条第1款的违法构成要件进行分析评估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0条规定的罚款金额,在自由裁量幅度内选择了从轻处罚,对当事人处以了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在行政法六大原则中,合理行政是是与合法行政相并列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且也是对合法行政原则的补充。只有坚持合理行政原则,对每一件具体行政行为都做到充分考虑,过罚相当,利用好比例原则,才能在日后真正建成法治政府,也才能从根本上提高人民对行政处罚的认可度,提高行政机关的公信力。稠城大队会继续合理行政,审慎裁量,不让任何一起行政处罚存在过罚失当的可能性。
文/吴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