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中院
宣判危害长江流域环境资源保护涉黑案
本报武汉5月30日电 (记者田豆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对一起危害长江流域环境资源保护涉黑案终审宣判。被告人刘洋等团伙16人分别被判处刑罚。
2015年3月以来,被告人刘洋、黄华宇为牟取暴利,组织被告人张轩等十余人,通过威胁、敲诈、勒索、打砸、驱赶、拦截等暴力手段,垄断控制了长江流域武汉二七长江大桥至天兴洲长江大桥段水域的非法采砂作业,严重影响了长江的生态环境和堤防安全,破坏了当地的航运秩序、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还长期逃避打击,流窜作案,损害政府部门公信力,其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此外,该组织通过收取保护费等手段,共敲诈勒索2381余船次,聚敛钱财达人民币173万余元。
该案由江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16名被告人提出上诉。武汉中院于5月28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被告人刘洋、黄华宇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张轩等14名被告人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以及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三年至十一年不等有期徒刑。
《 人民日报 》( 2018年05月31日 11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