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出台实施细则
损害生态环境 干部终身追究
本报南昌4月2日电 (记者魏本貌)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Ⅲ级以上生态环境损害等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近日,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出台,明确规定将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联动追责、主体追责、终身追究。
细则规定,当党政领导干部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或者因生态环境损害导致的群体性事件,或者未完成中央和上级党委、政府下达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约束性目标任务时,将启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
根据造成的后果程度,江西将生态环境损害分为特别重大生态环境损害(Ⅰ级)、重大生态环境损害(Ⅱ级)、较大生态环境损害(Ⅲ级)和一般生态环境损害(Ⅳ级)四级。责任追究形式包括通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党纪政纪处分等。被追究责任党政领导干部涉嫌犯罪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细则规定将资源消耗、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造成Ⅲ级及以上生态环境损害负有责任的干部,在被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影响期满以后,事态未得到平息的,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 人民日报 》( 2017年04月03日 0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