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案:劳务合同纠纷如何才能更有效催讨拖欠的工程款
2017-03-30 17:55 来源:中国网
一、陈伟炜律师简介
陈伟炜律师,男,湖南新化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任娄底市新化县第十三届政协委员、多家政府单位及企业法律顾问。陈伟炜律师以诚信、专业的法律理念,以其认真负责的态度、缜密的案情分析,出色的庭审应变,成功代理过多起案件,深受当事人信赖。 以1+N的法律团队合作服务模式,由一个固定律师加多个资深律师与法律工作人员组成,其阵容强大,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陈伟炜律师将从当事人的案件特点及客观实际出发,秉持以风险防范为主的理念,每个处理的纠纷都会经过分析、集体讨论制定出对当事人最为有利的法律策略,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电话:15115838866。
二、基本案情
2016年年初,湖南省邹某某与以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身份的易某某签订了一份《劳务工程清包合同》,并且邹某某交纳了 8万元工程保证金。在施工期间,易某某以项目的相关手续未办理到位等理由,让邹某某以及其工人都暂停施工,经过多时间反复地停工与复工交替后,该项目已无法正常进行。易某某就退还了4万元保证金,并与邹某某将这一段期间的工程量进行了清算,手写了一张14万元的欠条制定了还款计划,但易某某随后以公司无资金、公司资金在运转等理由拖延支付,以不见面、不予理睬等方式进行躲避。邹某某多次催计无效后诉至法院。
三、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易某某与邹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明确,而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让易某某进行挂靠,用其名义在外承揽工程,也应承担连带责任。一、判令易某某在判决生效10日内向邹某某支付工程款与保证金共计14万元;二、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易某某所欠工程款、保证金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易某某承担。
四、律师就案说案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国家城镇化建设、房地产开发的规模不断加大,总个建筑行业的发展也越发迅速,同时由于我国建筑市场施工队伍需求量大,于是大量挂靠施工或有资质的建筑单位使用无资质的劳务包工头,将劳务层层分包等现象应运而生。我在处理工程合同纠纷时发现,牵涉到此类关系的法律纠纷,由于当事人缺乏法律意识,在施工过程中没有保留证据,很容易给造成施工队或者实际施工人形成维权困难的局面,而且在索要工程款时,因催讨行为不合法,给欠款方造成伤害,因此而遭受牢狱之灾的案件也不在少数。
本案中,易某某一直在进行躲避,邹某某对易某某个人情况又不了解,也无法找到人,这就给邹某某想讨回工程款及保证金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在无计可施的状况下,邹某某委托了本律师承办此案,此时不仅易某某无法找到本人,而且邹某某提供的合同,依据《合同法》第5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之规定,很明显没有建筑资质的邹某某与易某某所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也就是说合同内的条款对双方都没有约束的效力。这时如果就起诉易某某的话,根据现有的情况,胜诉也可能面临无法联系到本人,后期无法执行到位的困境。但我通过合同所盖的章以及邹某某的陈述了解到,易某某是以某建设公司项目经理的身份签订的合同。那么易某某的行为就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而某建设公司就应承担支付责任。于是我给其公司发送了一份律师函,讲述了其中的利害关系,公司负责人收到律师函后不仅回复了函件,并且邀请我们前往公司就此事进行洽谈。在洽谈过程中我了解到,易某某是用交管理费的方式挂靠在某公司名下,以其名义在外承接工程,而这种挂靠的行为明显是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于是我整合了诉讼思路,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让易某某本人承担了14万元工程款及保证金,而其挂靠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意味着就算易某某不支付给邹某某工程款,邹某某还可以要求某建设公司承担还款责任。这也给邹某某提供了一个保障,个人能躲但公司却躲不了,这就是我们经常讲的“躲得了和尚,躲不了庙”。所以在催讨工程款的纠纷中,当事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整合所有证据,将日后执行等因素考虑进去,制定出最适宜的方案才是上上之选。否则,仅赢了诉讼,而无法执行到位,就失去了胜诉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