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改进行政应诉
被诉行政机关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本报合肥12月15日电 (记者孙振)日前,安徽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应诉中违法失职行为责任追究等作出规定,明确“民告官”案件中,被诉行政机关仅委托律师出庭的,将被严肃追究责任。
通知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带头出庭应诉。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委托一至二名本行政机关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或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相应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对被诉行政管理或执法行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应诉。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对本辖区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年度出庭应诉情况予以通报。另外,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法院依法受理行政诉讼案件。通知还要求建立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应诉中的不当行为将严格责任追究。
《 人民日报 》( 2016年12月16日 04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