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月28日电 (记者朱剑红)记者28日从国家发展改革委了解到,我国将建立最低商业原油库存制度,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石油存储体系,确保国内石油市场稳定供应。根据日前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原油加工企业商业原油库存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所有以原油为原料生产各类石油产品的原油加工企业,均应储存不低于15天设计日均加工量的原油。国际原油价格超过130美元/桶时,可适当降低库存量,但不得低于10天设计日均加工量。
指导意见称,已投产企业应在1年内达到最低库存标准,有关设计规范颁布前建设、储存条件有限的企业,最迟应在3年内达到最低库存标准。新建企业应在建成投产后1年内达到最低库存标准。国家鼓励企业提高商业原油库存。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5年01月29日 第 01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