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润州规范“社会危险性”审查
2013-09-25 11:54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欧洲刊网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审查逮捕案件中“社会危险性”的相关标准,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院通过深入调研、规范内容、完善机制等形式,扎实推进社会危险性审查工作,在提高办案质量的同时,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深入调研、找准问题,明确“社会危险性”审查的现实需要
为找准审查逮捕中的突出问题,该院对2012年的审查逮捕数据进行了深入研究,通过对不构成犯罪、证据不足、无逮捕等情形所占不捕案件比例的综合分析,认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逮捕必要性的认识分歧是导致逮捕率偏低的重要因素,而社会危险性正是判断是否存在逮捕必要性的重要依据。
在因无逮捕必要不捕的案件中,公检两家对社会危害性的认定往往容易产生分歧。如杨某故意伤害(轻伤)一案,案发后杨某对被害人有赔偿的诚意,且有固定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但公安机关仍将案件报捕,该院经审查后认为杨某符合采取取保条件,依法做出不捕决定。公安机关在提捕案件中,存在对社会危险性内涵把握不准、相关证据分析不透、忽视对不具备社会危险性证据的收集等问题,影响了提捕案件质量。
结合规定、重视操作,细化“社会危险性”审查的基本内容
新刑诉法第七十一条对社会危险性的认定列举了五种情形,包括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等,但是这些规定都比较笼统,不利于司法实务中具体适用。
为规范办案流程,该院经过对法律及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研究,制定了具体的审查内容,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具体的参照标准,有效提高了审查效率。比如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审查,该院在审查中将其细化为:犯罪嫌疑人是否为惯犯或多次、流窜结伙作案,是否为有预谋的犯罪,犯罪对象是否为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病人等弱势人员,犯罪地点是否在医院、公共场所等特定地点;对于“犯罪嫌疑人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认定,则细化为:犯罪后是否逃跑,是否为网上追逃人员,是否曾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抗拒抓捕,是否有过以自伤自残等方式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等。
多方协作、完善机制,夯实“社会危险性”审查的制度基础
针对与公安机关对新刑诉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社会危险性证明标准把握不一致的情况,该院与区公安分局进行了充分磋商,签订了《办理逮捕案件适用“社会危险性证明”机制实施细则》,对提捕案件社会危险性证明标准予以明确。同时充分发挥“全院一盘棋”的作用,严把案件受理审查的第一道关口,要求案管部门在受理案件时,查明报捕案卷材料中是否具备反映社会危险性的必要材料,确保社会危险性证明制度得以顺利推行。
在加强与多方协作的同时,该院通过受案审查制度、全面审查和讯问复核制度等机制建设将社会危险性审查贯穿于办案的全过程,有效提高办案效率。要求受理环节即对侦查机关提供的反映逮捕必要性说明和相关的证据材料,尤其是反映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进行必要的复核;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听取犯罪嫌疑人本人对关于适用强制措施的意见。建立分析说理制度要求在《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中必须全面分析论证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 王维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