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立家指出,想要治理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三公”问题,就应该解决两方面具体问题。第一是认识问题。不论是政府、公众还是单位自身,都应该明确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三公”问题不仅要管,而且要严管。个别国有企业不要老拿自己和国外的私有企业比,不能人家给高管发多少自己的高管也要拿多少。第二是监督问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运行费用与“三公”经费,应该尽快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接受各级人大的监督。国有企事业单位花钱不能由着自己性子来,必须要有刚性的制度来进行约束。
2012年6月,国务院出台《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标志着“三公”问题治理上的一大进步。然而,正如邓联繁所指出,这个国内目前直接针对“三公”问题的制度,它的适用范围只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其他国家机关和有关人民团体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参照该条例执行,大多数国有企事业单位并不在其中。
邓淑莲表示,在一个健康的社会,公共事业的进步、公共资金使用的高效,离不开媒体与公众的持续监督与批评。对于当前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三公”乱象以及现有制度的明显漏洞,唯有公众持续关注、批评与监督,才有助于推动这些问题的实质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