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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投保,这些请注意(理财参谋)

2020-11-02 08:50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网上投保,这些请注意(理财参谋)

 

本报记者 屈信明 《 人民日报 》( 2020年11月02日   第 18 版)

 

  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非保险机构不得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等

 

  

  “高保额、低保费,百万医疗险,你值得拥有!”“科学规划才有美好未来!图解如何配置保险”……在微信朋友圈里,有时会出现类似的保险营销内容。

  近年来,互联网保险业务快速发展,消费者在线投保、享受服务和申请理赔更加便捷。去年互联网人身险实现保费1857.7亿元,同比增长55.7%;互联网财险保费838.62亿元,同比增长20.6%。同时,也暴露出虚假营销、违规经营等问题,去年互联网保险消费投诉情况有所增长。

  为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近日发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对于互联网保险业务作出了哪些规定?如何更好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记者进行了梳理。

  ——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这些机构有资质。

  《办法》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等保险中介机构)开展。其中,保险代理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此外,《办法》专门要求,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互联网企业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消费者在向机构咨询和购买保险产品时,可据此判断其是否具有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资质。

  此外,《办法》明确规定,非保险机构不得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不得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不得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不得代办投保手续,不得代收保费等。消费者遇到非保险机构提供以上服务时需提高警惕。

  ——线上推销保险,有了明确规范。

  当前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普遍通过微信朋友圈、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参与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办法》规定,保险机构从业人员经所属机构授权后,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同时对从业人员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进行了严格规定。

  《办法》要求从业人员发布的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并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证件照片、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此外,《办法》还要求营销宣传内容应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致,营销宣传页面应准确描述保险产品的主要功能和特点。

  ——进一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办法》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机构要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增加信息披露内容,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投保页面必须属于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保障交易安全;建立客户信息保护制度,构建覆盖全生命周期的客户信息保护体系,防范信息泄露。

  此外,银保监会此前要求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对自营网络平台上的销售交易行为进行记录,特别是销售页面应当可还原为可供查验的图片或视频,减少保险销售页面出现修改、更新等造成保险纠纷时,消费者“说不清”、保险机构“辩不清”、监管部门“查不清”的情况。如进行互联网保险消费时遇到相关问题,可拨打投诉维权热线12378进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