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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刻公章 法所不容(以案说法)

2019-06-20 08:17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私刻公章 法所不容(以案说法)
 
 
任景慧 郭树正
  【案例】 尹某在京开办复印店,除了打字复印外还私自开展了刻制印章的业务,但是该店的刻章业务未向公安机关进行备案登记。2018年11月,一名顾客要求尹某刻制两枚公司印章,尹某明知自己没有资质,但禁不住金钱诱惑,按照顾客要求刻制了印章。尝到甜头的她胆子也越来越大,此后又私刻伪造了数家公司公章。
 
  在公安机关进行公章刻制检查时,从尹某打印店中起获了数十枚假章。最终,尹某为其牟小利、罔顾法律的行为付出代价,法院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尹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说法】我国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根据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章单位刻制单位公章必须到公安机关进行备案登记、提交备案材料,并到公安机关指定有资质刻制公章的企业进行刻制。无相关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刻制、买卖公章,也不得将从他处非法获得的假章转卖,同样,未经过相关流程手续单位负责人也不能私自向他人定制、购买公章。
 
  罔顾法律规定,私自伪造公章,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最终得不偿失。
 
《 人民日报 》( 2019年06月20日   19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