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即将来临,一些包括眼影、腮红、口红、指甲油等组成的“儿童梳妆台玩具”正在市场上热销,药监部门发出提醒称:这类产品中很多是由玩具生产企业生产的仅供玩偶等涂饰用的玩具产品,不作为化妆品管理。如果将这类玩具误用为化妆品,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明确,儿童化妆品是指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药监部门介绍,化妆品与玩具是两种不同类别的产品,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实施管理。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判定产品是否属于化妆品应根据该产品使用方法、施用部位、使用目的、产品属性来界定。单纯施用于玩偶等玩具的用于玩具涂饰的产品并非化妆品,应当按照玩具或者其他产品的法规规定进行管理。如果一个产品符合化妆品定义,无论其单独销售或者与玩具等其他产品一并销售,该产品都属于化妆品。儿童化妆品应当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儿童化妆品标志——“小金盾”,非儿童化妆品不得标注儿童化妆品标志。 (记者 涂端玉)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