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过期油 商家数倍赔(以案说法·法与德)
本报记者 魏哲哲
食品安全与老百姓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经营者切勿心存侥幸出售过期甚至假冒伪劣食品,应依法经营,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商品。日前,河南省新野县法院调解了一起食品安全纠纷,商家因为出售过期食用油,对消费者进行了数倍赔偿。
2015年6月,杜某在新野县超市花496元购买了8桶食用油。回家以后,杜某发现食用油已经超过保质期。双方对赔偿金额协商不成后,杜某将该超市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超市赔偿十倍的购物款。庭审过程中,超市答辩称出售的食用油都是合格产品,不应进行赔偿。杜某则出示了购物发票、购物过程录像视频等证据,以此证实在超市进行购物的事实。
新野县法院经审理查明,超市出售给杜某的食用油均已超过保质期三个月。该超市明知食用油已经超过保质期,仍然上架销售,已经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影响了消费者的人身健康,依法应当按照价款十倍赔偿。经过调解,杜某表示放弃部分权利。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超市赔偿杜某4500元。
法官指出,2015年4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被媒体称为“史上最严”,其变化之一,就是建立了更为严格的监管处罚制度。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民生工程也是民心工程,关系公众的身体健康。商家对于保障公众“舌尖上的安全”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能否坚守诚信的要求,不仅关系公众利益,同时也关涉商家自身的商誉和形象。唯有恪守诚信,遵守法律法规的各项要求,视消费者的安全、需求为自身经营的导向,才能在市场竞争中走得长远持久。
《 人民日报 》( 2016年04月13日 18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