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页

欧洲网 > 食品 >

高级食用油竟是豆油香精勾兑而成

2013-08-06 09:15 来源:法制日报
      在大豆油、棕榈油中添加花生油香精、玉米油香精、芝麻油香精,然后装瓶包装,虚假标注为“压榨一级花生调和油”、“花生高级食用调和油”出售。海南省万宁市的林道清、芦春女夫妇干起了“一本万利”的勾当。

  近日,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林道清有期徒刑1年2个月;判处芦春女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半。

  《法制日报》记者深入采访,了解到这对夫妇联手开食品公司分工制假售假的详情。

  非法制售植物油

  林道清今年47岁,其妻子芦春女今年45岁,两人都是海南万宁人。

  2003年6月,林道清夫妇出资在海口市秀英区玉益村设厂,注册成立了海南厨来香食品有限公司,主要生产、销售“内当家”、“厨来运”、“大吉利”等品牌的食用调和油,同时还无证生产、销售食用油塑料包装瓶。

  记者了解到,在该食品公司的日常业务中,林道清、芦春女按照“男主外、女主内”的模式进行分工。

  “我负责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工作,我老婆芦春女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她主要负责公司的财务和后勤工作。我们的食品公司先后在海口市海秀路、海口市秀英区玉益村海榆中线3.8公里处租地建厂。”林道清在法庭上说。

  2012年3月,海南厨来香食品有限公司搬迁至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文森村。在未变更公司注册地址、未重新办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证件的情况下,该公司继续生产食用调和油并销售到海口、澄迈、文昌等海南省内10多个市县。

  违规使用添加剂

  据检方指控,在生产食用调和油的过程中,林道清为了降低成本并牟取非法利润,在未购入花生、玉米、芝麻压榨生产花生油、玉米油、芝麻油的情况下,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用调和油行业标准》的规定,在大豆油、棕榈油中按比例添加花生油香精、玉米油香精、芝麻油香精,并虚假标注为“压榨一级花生调和油”、“花生高级食用调和油”等进行生产、销售。

  2012年6月5日,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在位于海口市秀英区文森村的海南厨来香食品有限公司厂房内将林道清、芦春女抓获。

  据海口公安机关通报,警方在海口市秀英区文森村当场查扣“大吉利”、“内当家”、“厨来运”等牌子食用油93088.3升、原料油10余吨、花生油香精、玉米油香精、芝麻油香精共计330公斤,食用油塑料包装瓶263314个及记账本、发货单等票据一批。

  经检验,上述查获的“大吉利”、“内当家”、“厨来运”等牌子食用调和油中未检出花生种属特异性基因Arah1。

  经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12年4月至6月期间,海南厨来香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大吉利”、“内当家”、“厨来运”等食用调和油总计金额为117.37万元。

  辩称不构成犯罪

  “我在公司只负责买菜、做饭等事务,并未参与具体的生产业务。我对生产的具体流程,加了什么添加剂等情况不知情。”芦春女在法庭上辩解。

  法院审理查明,林道清、芦春女系夫妻关系。2003年6月24日,二人出资注册成立海南厨来香公司,芦春女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该公司后勤及财务管理工作,并非只负责买菜、做饭等事务。因此,法院认为芦春女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对于检方指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数额达117.37万元的事实,林道清辩称,起诉指控的销售数额不属实,在生产产品过程中只添加过一次香精,卖了5000元;所用原料均为合格食品原料,检察机关指控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名不成立。

  经查,检方指控该部分事实的证据为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而该鉴定意见书是以公安机关查扣的厨来香公司的送货单作为鉴定报告的依据,因无相互印证的证据证明厨来香公司的送货单标明的数额为实际销售数额,且无证据证明送货单中的产品均添加有香精,法庭最终认定,林道清生产、销售假冒花生油数额为5000元。

  法院认为,林道清在生产、销售的食用调和油中添加花生油香精,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用调和油行业标准》中“在植物油脂中不得添加食用香料、香精”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法院认定林道清在其生产、销售的食用调和油中所添加的花生油香精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本报记者邢东伟 本报通讯员翟小功薛莹婕)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