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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过临牌的车 还是新车吗?

2016-06-01 08:15 来源:人民日报
上过临牌的车 还是新车吗?(以案说法)
 
    本报记者 魏哲哲
 
  花了20多万元买来的福特汽车,此前竟然已经买过保险、上过临牌,购车人刘先生愤而起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近日,上海一中院作出判决,认定汽销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判决汽销公司赔偿三倍价款。
 
  2015年7月7日,刘先生在一家汽销公司的4S门店,签下一份买卖合约书,约定购买福特翼虎1.5T精英车一辆。同日,汽销公司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交给了刘先生。该发票载明车型、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码等,价税合计为21.8万元。在付清了25万元后,刘先生提取了这辆车。
 
  然而,刘先生发现这辆车曾被出售过,甚至上过临牌:自己以新车的价格却买到了二手车?原来,这辆车曾于2015年6月向案外人申某作过销售。汽销公司提供的两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显示,开票时间为2015年7月1日,购货人为申某,销货单位为汽销公司。其中一张发票载明的车辆类型、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码均与刘先生持有的销售发票载明的一致。另一张发票表明申某购入了相同类型、相同价格的福特翼虎1.5T精英车一辆。
 
  原来,申某曾为这辆车购买了交强险与商业险,保险期间为2015年6月24日至2016年6月23日。之后,申某将上述保险标的车辆更换成其换购的福特翼虎1.5T,险种、保额与保险期间均维持不变。
 
  刘先生以汽销公司未告知涉案车辆有过销售属于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汽销公司退还其购车款,并赔偿其三倍货款。“车辆此前已上过临牌,买过保险,并开具过发票,已经办了这些手续,对消费者来说就是二手车。”刘先生认为。
 
  法官指出,消费者购买汽车系大额消费,是否购车、购买哪款型号的车以及具体到购买哪辆车,均需在充分掌握信息基础上,慎重作出决定。汽销公司在向刘先生销售涉案车辆过程中,隐瞒重要信息,这种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刘先生据此要求汽销公司退一赔三,合法有据。
 
  对于汽销公司称“涉案车辆并未实际交付给案外人申某,不存在作过销售的情况,且涉案车辆在销售给刘先生前,未上过牌照、未进行过产权登记,是一辆新车,故该节事实没有告知消费者的必要性”的说法,审理法官认为:
 
  首先,“作过销售”并非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与车辆是否交付并无必然联系,综合汽销公司与申某曾签订过购车合同等情况,涉案车辆曾向申某“作过销售”。
 
  其次,涉案车辆已买过保险、上过临牌,交付当时已有超过30公里的里程数,在对此间可能发生的事项无法预知并限制的情况下,再将涉案车辆纳入“新车”范围,非一般社会认知所能接受。
 
  再次,对普通消费者而言,车辆曾被开具过发票、购买过保险、上过临牌等信息,已足以对其购车决定产生重大影响,在消费者与汽车销售商本身就存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排除消费者对此类信息的知情权,于法于理于情,均无据可循,有欠妥当。
 
  近日,上海一中院作出判决,认定汽销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判决支持刘先生的诉讼请求,即刘先生将车辆退还,汽销公司退还刘先生车款21.8万元,并赔偿三倍价款65.4万元。
 
  诚实守信,不仅是商业道德,更是法律要求,关涉消费者的知情权等切身利益。商家只有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才能取得消费者的信任与青睐。
 
   《 人民日报 》( 2016年06月01日   18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