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莫把“替代国”做法当“护身符”(热点聚焦)
应信守承诺 须如期终止
本报记者 邱海峰
近来,欧洲议会坚持对中国使用“替代国”做法成为外界关注的焦点。日前,中国与全球化智库(CCG)主席龙永图在第二届中国与全球化圆桌论坛上表示,欧洲议会这一决议实际是实行保护主义,是在“逆全球化”潮流。相关专家指出,欧盟应该充分认识到,“替代国”做法不可能成为其经济的“救星”,而一旦欧盟不能在规定日期对中国弃用“替代国”做法,就是在违背遵守世贸组织规则的精神,也是在强化其贸易保护主义行为,最终的结果将是损人不利己。
早已成为欧盟保护伞
欧盟为何始终不愿放弃“替代国”做法?中国机电商会副秘书长孙广斌指出,如果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欧盟就可以充分利用“替代国”做法,在“反倾销”过程中衡量中国产品出口的成本时,选择一个第三方替代国的成本作为参照,比如拿美国的成本或者泰国的成本来衡量。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假设中国生产一件A商品的成本是100元,欧盟和美国的是300元,当中国将A商品以每件200元的价格销售到欧盟时,欧盟若对中国采用“替代国”做法,就可以把美国作为第三国来计算,以300元作为参照的话,欧盟则可以认定中国是在对欧盟进行倾销,进而就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
针对“替代国”做法,业内人士指出,“替代国”做法有失公允,它忽略了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劳动力成本及其他一些自然资源秉赋上的比较优势。同时,欧盟在选择第三国价格时完全可以根据自己定的规则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价格作为参照,随意性、不确定性很强。
察哈尔学会研究员张敬伟表示,欧盟在与其第二大贸易伙伴——中国打交道的过程中,尝到了利用第三方市场作为“替代国”和中国进行贸易的好处,因而希望继续维持对华贸易的“法定”特权。
“事实上,‘替代国’做法已经成为欧盟进行贸易保护的一大工具,而中国也是因此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特别是欧盟的一些夕阳产业,由于缺乏国际竞争力,面对中国产品的进入,欧盟为了保护这些产业就开始采用‘替代国’做法,维护相关利益集团的利益。”国家发改委对外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李大伟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国际贸易需按规则办事
为了本国利益而违背国际规则,是典型的自私自利。龙永图认为,最近欧洲议会投票宣布不支持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仍坚持对中国使用“替代国”做法。这是从欧盟的利益出发作出的决议,是“反全球化的”,欧盟在欧洲内部推行贸易保护主义,但不能把中国当做一个“靶子”。
欧盟应该清楚地认识到,遵守世贸组织规则是每一个成员的义务。中国商务部世贸司负责人指出,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规定,世贸组织成员应于2016年12月11日终止对华反倾销的“替代国”做法,这是世贸组织各成员应遵守的国际条约义务,并不取决于任何成员的国内标准。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曾明确表示,“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问题——即关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是两个概念,无论美欧等成员是否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都必须如期履行第15条义务、弃用“替代国”做法。
“欧盟一直标榜自己按照世贸规则办事,但在‘替代国’这一问题上,他们的做法显然违背了遵守规则的精神。而且,为了不遵守原来的协议,欧盟很可能正在采取一些技术上的小手段来阻碍规则的如期生效。”李大伟说,不管欧盟如何“动手脚”,“替代国”做法都应该被如期弃用。到时欧盟若依旧固执己见,中国应该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及时申请仲裁,在世贸组织内进行申诉。
贸易保护救不了欧洲
“欧洲议会坚持对中国采用‘替代国’的做法是典型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这是不利于全球贸易健康发展的。”李大伟认为,欧盟指望依靠贸易保护主义使其经济走出“泥潭”纯属异想天开,反倾销等贸易保护行为最终的结果只能是损害经济发展,这在学界及整个社会是有共识的。
中国社科院欧洲所研究员田德文表示,反倾销会给双方都带来伤害,欧盟的反倾销是要付出“代价”的:欧洲的消费者利益会受损,而且中国也会采取一些贸易反制措施,这样欧洲企业也可能受损,当然中国经济在这一过程中受到的损害可能会很大。整体来看,此事对中欧贸易而言都无好处。
对于欧盟对中国的钢铁、光伏产品的反倾销等贸易保护行为,英国广播公司(BBC)援引一些欧洲制造商的说法,称之为“危险的贸易保护主义”;美国《华尔街日报》则认为欧洲对华光伏产品发起的双反调查,并不能让欧洲光伏产业获得更多的市场生机。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6年05月17日 第 0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