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者权利知多少(以案说法)
张兆利
旅游产品知情权
案例:前段时间,张女士计划带一家人到东南亚旅游。她到一家旅行社张贴“条条线路送保险”宣传单,便高兴地报了名。可她在与旅行社订立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并没有出示保险合同。在张女士的追问下,旅行社才告知投保的是旅行社责任险。
说法:旅游法第九条规定:“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比如,游客有权要求组团社如实告知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事先说明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旅游目的地需要旅游者注意的法律规范和风俗习惯,发生紧急情况需要救助的注意事项等。
要求履约权
案例:吴小姐曾参加某旅行社从济南出发的海南双飞四天特价团。报名时旅行社承诺“游览五指山、万泉河”,结果这些变成“遥望”和“远眺”,根本没有在旅游景点细细游玩。吴小姐随后提出赔偿要求。
说法:旅游法第九条规定:“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旅游法第六十九条还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投诉索赔权
案例:前不久,李某随旅行团到苏州游玩途中遭遇车祸。当李某要求赔偿时,被组团社、地接社和客运公司三方踢起皮球。李某无奈将两家旅行社都告上法庭。
说法:旅游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双方协商;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无理由退货权
案例:“1000元大理、丽江双飞6日游,只有3个购物点。”张先生报了名,但飞机落地后,旅行团风景还没看到,购物行程却由此拉开了序幕,“6日游”变成了“6日购”。
说法: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 人民日报 》( 2016年09月28日 2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