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联合发布《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评级进入统一监管时代(锐财经)
本报记者 徐佩玉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证监会近日联合发布《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自12月26日正式实施。《办法》明确了行业规范发展的政策导向,建立健全统一监管的制度框架。这意味着,信用评级行业正式进入统一监管时代,将推动中国金融市场向高质量发展。
健全制度,弥补短板
四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30年来,中国信用评级业发展取得长足进步,信用评级机构规模不断壮大,评级技术不断发展,评级结果更加趋于合理,社会认可度逐步提高,对促进中国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中国信用评级业仍处于发展初期,还存在监管规则不统一、发展水平不高、独立性不足、商誉和公信力有待提升等问题,迫切需要建立健全行业制度规范,补齐监管短板,促进中国信用评级业高水平对外开放和健康发展。
债券市场一直处于相对分割状态,不同债券品种由不同监管部门核准或者注册,在不同的债券市场发行流通。这种状况一方面造成多头监管,另一方面也抬高了评级机构的成本。《办法》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为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为业务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具体监管。这改变了过去多头监管的格局,将发挥监管合力,形成统一监管。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评级行业有很强烈的市场需求,但是供应跟不上。大量高质量评级服务是进口的,国内很多债券、金融机构的评级由外资评级机构在做。因此对国内评级行业进行治理和提升改造,由此推动其加快发展,非常有必要。”
划出红线,提高罚款金额
如何提高评级的公信力?《办法》划出红线,明确禁止篡改相关资料或者歪曲评级结果;禁止以挂靠、外包等形式允许其他机构使用其名义开展信用评级业务;禁止向受评经济主体提供顾问或者咨询服务等。
强调独立性。《办法》从执业独立性、机构独立性、人员独立性、部门独立性、薪酬独立性等五个方面专门对信用评级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独立性作出规定。“信用评级机构的职责在于独立、公正、客观地对信用风险做出评估,因此信用评级机构的独立性至关重要,信用评级机构独立性、利益冲突管理也是事中、事后管理的重点。”上述负责人表示。
提高罚款金额。《办法》明确,信用评级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备案且逾期不改正的,将面临评级业务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评级业务收入或者收入无法计算的,将面临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近年来,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监管当局都对评级违规行为实施过严格处罚,罚款金额通常高达数十万、上百万美元或欧元。提高罚款金额符合国际惯例,有利于促进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尽快适应国际标准。此外,还将对评级机构违规展业、恶性竞争、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等行为形成有效威慑,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随着中国债券市场的国际化水平快速提高,信用评级将成为境外投资者进入中国市场的重要决策参考工具,从严监管有利于提高境内外投资者对人民币债券市场的信心。”上述负责人表示。
扩大金融开放,行业迈上新台阶
信用评级行业对外开放是稳步扩大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以来,中国债券市场开放步伐加快。1月28日,首家外商独资信用评级机构——标普信用评级(中国)有限公司正式进入中国市场;7月,金融业对外开放“新11条”发布,允许外资机构在华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所有种类债券评级。此次《办法》进一步明确,境外信用评级机构申请在中国展业,享受国民待遇,依照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的现行规定执行。
据介绍,今后四部门将在统一监管规则的基础上,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监管合力,推动中国评级业发展迈上新台阶。
具体来看,一是进一步改善行业竞争秩序,推动国内信用评级机构高质量发展。二是坚持开放对等原则,促进中国信用评级机构“走出去”,支持和引导中国信用评级机构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中发挥更大作用。三是促进评级市场资源整合,形成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发挥行业引领示范作用。四是加强国际评级监管合作,建立跨境评级监管协调机制。五是进一步健全自律机制,强化评级行业自我约束。
赵锡军表示:“要推动评级业高质量发展,下一步还需要市场约束和法律约束共同作用,构成对整个行业全方位的监管。除了行政处罚,也要推动形成良性竞争的职业氛围,提高职业操守。此外,还应建立起相应的赔偿机制。”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9年12月02日 第 03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