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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张清单不一般 禁止和许可类事项比试点版缩减约54%

2018-12-26 07:00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25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正式公布
 
这张清单不一般(经济聚焦)
 
禁止和许可类事项比试点版缩减约54%
 
本报记者 陆娅楠
  备受广大投资者关注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以下简称《清单(2018年版)》)于12月25日正式对外公布,标志着我国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这场市场准入管理模式的重大改革究竟意味着什么?《清单(2018年版)》中禁止和许可类事项,比试点版缩减了约54%,其重要调整主要是什么?为此,本报记者独家专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同志。
 
  清单以外,市场主体皆可依法进入,各级政府均不再审批
 
  记者:受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我们原来是用正面清单的理念来管理投资,尽管近些年来“放管服”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是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等方面,各种“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等不合理限制还未完全消除。那么现在,我们管理理念和方式从正面清单转向负面清单,这里面的重大意义何在?会给中国市场带来怎样的新机遇?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同志:负面清单是国际上广泛采用的外资准入管理方式,我国将其引入国内经济治理,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
 
  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旨在推动政府职能深刻转变,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是一场重塑政府和市场关系、刀刃向内的政府自身革命,也是近年来实现经济稳中向好的关键一招。相比正面清单规定“可以做什么”,负面清单是一种更为开放、更加包容、更为透明的市场准入管理模式。主要有四个方面的重大意义:
 
  一是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意味着我国在市场准入领域确立了统一公平的规则体系,真正实现了“非禁即入”。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厘清了市场和政府在市场准入环节发挥作用的边界,将会加快推动形成各类市场主体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不断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供制度性保障。
 
  二是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实施后,无论是国企、民企还是混合所有制企业,无论是内资还是外资,无论是大企业,还是中小企业,都一视同仁,享有同等的市场准入条件待遇,实现“规则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这将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在市场准入环节的管理权限和措施,有利于打破各种形式的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将“剩余决定权”和“自主权”赋予市场主体,实现“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
 
  三是有利于政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要求政府从“重事前审批”转变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监管关口后移,把更多监管资源投向加强对市场主体投资经营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
 
  四是有利于推进其他相关方面的改革。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有利于明确政府发挥作用的职责边界,强化政府在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方面的功能。同时,将进一步推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相关的审批体制、投资体制、监管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的改革,进一步完善与市场准入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清单共列禁止和许可类事项151项,比试点版减少177项
 
  记者:大众最关心的还是负面清单都包含了哪些内容。在我国,“禁止准入”的领域又是哪些?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同志:这次发布的《清单(2018年版)》。主要包括清单说明、清单主体和附件三部分。
 
  清单主体包括“禁止准入类”和“许可准入类”两大类,其中禁止准入类4项、许可准入类147项,一共有151个事项、581条具体管理措施,与《清单(试点版)》相比,事项减少了177项,具体管理措施减少了288条。
 
  禁止准入类事项包括4个事项。第一项是法律法规明确设立的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第二项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禁止投资和禁止新建的项目。第三项“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和第四项“禁止违规开展互联网相关经营活动”,是针对当前金融领域、互联网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层出不穷的形势,为防范出现重大风险,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梳理现行管理措施基础上提出,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列入的事项。对于禁止类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
 
  许可准入类事项共147项,涉及国民经济行业20个分类中的18个行业128个事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事项10项;《互联网市场准入禁止许可目录》事项6项;信用惩戒等其他事项3项。从行业分类看,9个行业超过了10个事项。这些许可准入类事项,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
 
  记者:与《清单(试点版)》相比,《清单(2018年版)》最终规范和缩减了多少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同志:《清单(2018年版)》是在《清单(试点版)》基础上修订形成的,基本延续了《清单(试点版)》的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保证了清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此次修订从是否符合清单定位要求、是否合法有效、表述是否准确等方面对清单事项和管理措施进行逐条评估,并作进一步优化整合。做到该减的坚决减,该留的科学留,该增的合理增。
 
  经上述几个方面调整,《清单(2018年版)》共列禁止和许可类事项151项,总体上比《清单(试点版)》原有的328项减少了177项,压减幅度达54%。
 
  行业性、领域性、区域性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纳入清单
 
  记者:既然我们是要构建全国统一的大市场,为什么还要在清单内设有“地方性许可措施”,给地方留一个“自由裁量权”的口子?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同志:考虑到我国地区发展差异大,资源要素禀赋、主体功能定位等方面也有很大不同,为增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操作性、针对性,允许省级人民政府在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基础上,根据本地区资源要素禀赋、主体功能定位、产业比较优势、生态环境影响等因素,提出调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为此,在清单中增设“地方性许可措施”栏目,将少量全国性管理措施未涵盖、符合清单定位且设立依据合法有效的地方性市场准入管理措施(共33条),列入《清单(2018年版)》的“地方性许可措施”栏目,进一步提升清单的完备性。例如,各地对承储地方储备粮油的市场主体都有资格认定的规定;上海设立了酒类专卖业务许可;云南设立了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务许可等。
 
  记者:那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又是什么关系?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同志:当前,我国对外资采取的是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2018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对外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两个清单各有定位、功能不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仅针对境外投资者,属于外商投资管理范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是适用于境内外投资者的一致性管理措施,是对各类市场主体市场准入管理的统一要求,属于国民待遇的一部分。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记者:我们强调“一张清单全覆盖”,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还有效吗?清单与现行的这些产业政策、投资政策是什么关系?会不会造成新的“政出多门”“文件打架”,乃至部门间审批的新一轮推诿扯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同志:《清单(2018年版)》将我国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及其他相关制度中市场准入类的管理措施直接衔接纳入,确保“全国一张单”的权威性与统一性,有助于各方面政策协调统筹,也使清单更加方便易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限制类项目”禁止新建,这属于禁止准入的范畴。《清单(2018年版)》在将现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的“淘汰类项目”和“限制类项目”直接纳入的同时,还作出了7处修订调整。
 
  二是《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中,与清单相关的10个事项直接纳入《清单(2018年版)》许可类。
 
  三是《互联网行业市场准入禁止许可目录》。该目录是按照《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要求制定的,纳入《清单(2018年版)》统一公布。近年来,我国在互联网技术、产业、应用以及跨界融合等方面成就显著,但新业态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不少体制机制障碍。我们相信,对互联网领域采用负面清单模式管理,有利于构建开放包容环境,将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互联网行业健康蓬勃发展。
 
《 人民日报 》( 2018年12月26日   10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