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系牙克石市某宾馆服务员,一直喜欢一部苹果牌手机,可由于刚刚工作不久,还没有足够的资金购买,爱慕虚荣的她竟打起了宿舍同事的主意。2012年12月26日9时许,吴某在一楼餐厅女职工宿舍,趁室内无人时,将任某放在床上的苹果牌手机一部盗窃后藏于宿舍一椅子套内。12月28日,吴某在宿舍无人时,又将手机放回任某的衣服兜里,归还给失主。同年12月29日,吴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吴某盗窃的苹果牌手机价值1829元。
牙克石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吴某返还赃物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有悔罪表现,且犯罪情节轻微,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贾玉萍 张秀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