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丁先生看上了一套房,迅速向房主支付了定金及中介费48万元。两天后他后悔了,为解除合同,他又向房主支付了12万元补偿金,共计花费了60万,虽然他从中介要回了5万,但仍损失55万元。不甘心的他诉请海淀法院判令对方退钱。记者昨日获悉,法院驳回了他的诉求。
丁先生诉称,前不久,他在一中介公司看到一房产信息,房子180平方米,位置不错,还带有重点小学的名额。第二天,丁先生便与中介及房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总房款800万元(含定金70万元),并约定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按房屋总价的15%或定金罚则,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居间合同也约定,买卖合同成立时支付居间费,买卖双方违约时,居间费不退还。
丁先生依约向房东支付定金30万元,向中介支付居间费18万元。
回家后,因想到自己的房子还没卖出,后续买房资金不够,丁先生开始后悔买房了。
第三天一早,丁先生便联系中介和房主,称其自身原因可能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购房余款,故要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和居间合同。
于是,三方当日签订一份具结书,约定由丁先生再给房主12万元补偿,中介退还丁先生5万元,房屋买卖合同和居间服务合同即时解除。事后,丁先生总为3天内白白损失了55万元感到冤,于是诉至海淀法院,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上述具结书,由房主退还12万元。丁先生称:“我是害怕承担巨额违约责任,才签了具结书,在签字时处于弱势地位。”
>>法院审理
应为草率担责
海淀法院审理认为,法律所规定的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对方没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丁先生是自己违约在先,其担心承担巨额赔偿而主张自己处于弱势,故该主张不成立。另外,在缔约过程中,丁先生表现出的是草率仓促,而非没经验,其应就自身的草率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了丁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