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林的34年,是这样走过来的:开除厂籍、上访被劳教两年;保外就医提前释放;上访、恢复厂籍;再上访、撤销劳教;再上访、认定错案;再上访、认定冤案……
被认定的“盗窃”金额,也从最初的5700元,降低到5000元,再到1700元,370多元、37元,最后终于成了0元。
而此时的李俊林,已经从壮年男子折腾成了耄耋老人。
今年已80岁的李俊林,1948年参军,参加过渡江战役。退伍后来到西安,在当时的国营庆华电器制造厂当了一名工人。
1978年4月28日上午,正在厂里看守车棚的李俊林突然被厂保卫科几个人抓了起来。保卫科认定,他就是那个两年来一直在厂小卖部实施盗窃的小偷。
在“被关进保卫科楼下小黑屋的108天里”,李俊林的一根手指被打残,一条腿被打伤。5个月后,他被开除厂籍、留厂察看。
“我是个模范工人,在厂里管车棚时年年抓小偷、年年得表扬,怎么会自己偷东西呢?”在本单位申诉无门,李俊林只好背上材料,找五机局、找省国防工办、找省纪委……然而,一圈下来,问题还是被转回了厂保卫科。
情急中,李俊林坐上了从西安北上的火车,成为改革开放后第一批进京上访者之一。
北京之行的收获:最高检作出批示——申诉转陕西省纪委,要求认真复查!满怀欣喜的李俊林回到西安,却被当地公安机关逮了起来。
1979年8月1日,李俊林被戴上手铐,召开万人公审大会,会后游街,并被投入公安机关看押。9月23日,经当地公安分局批准,李俊林被判两年强制劳教。这次的理由是“不服处分,纠缠领导,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秩序”。
如果不是大半年后的一次偶然事件,事情未必能出现转机——1980年5月30日,真正的盗窃犯再次行窃时,被厂值班室的工人逮了个正着儿。公安机关经过侦查,确认该犯3年间盗窃现金、物资总价值5700元。这个数字,恰好是李俊林被开除厂籍时认定的“盗窃金额”。
真正的罪犯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正在强制劳教的李俊林得以“保外就医”。随后,解除劳教。工厂也在第二年恢复了李俊林的厂籍和工资。
事情按说真相大白,但令李俊林委屈的是,没有一个单位站出来给自己“平反”或恢复名誉,哪怕只是一个“交待”。李俊林档案里的身份,依旧赫然写着“1979年因盗窃问题被强劳两年”。
为了洗脱莫须有的罪名,李俊林开始了他的第二次“讨说法”。
1983年,工厂党委复查,做出一个令李俊林“哭笑不得”的决定:将李俊林“盗窃赃物”折价由5019.20元改为1742.75元,定性处分不变。
由“大盗”变成了“小偷”,这显然不能让李俊林满意。“‘小偷’这个字眼,像根刺一样,长年扎在我心上。”李俊林决心做一个洗刷匠,一点点刷掉涂抹在自己人格上的污渍。
拿出仅有的两万元积蓄,李俊林又开始奔波在西安到北京的铁路线上,“要个说法”。
此时的李俊林,解除劳教后被工厂重新安置,在厂里的蒸饭锅炉前司炉度日。他的工作,就是每天将工友们从家里带来的大米、蔬菜、肉送进蒸笼,快下班时,再将蒸好的饭盒摆置停当,等待大家来领。
只要轮休,李俊林一定会照例进城。厂子离市区20多公里,他跑了纪委跑工办,跑了公安跑信访……态度好的,给沏上杯茶;运气不好时,连门都进不去;大多数人则是在听完他的唠叨后,抬头扔过来一句:情况我们知道了,你回去等回音。
回音总是很难等到。他每月几十元的工资,却大多用在了告状上。
往返北京十几个小时的硬座票,他攒了几本子。每次进京,十天半月,他提着那个早已磨花了皮、撑得咧开嘴的老式革子包,窝在几块钱一宿、10来个人的大通铺。街边小摊,两三个包子就是一顿饭。
因长年“告状”,3个子女也受到牵连。大儿子参军,政审泡汤,女儿和小儿子单位里评优也没少受影响。
有人问李俊林,你有修车的手艺,早年开个汽修厂,人生就是另一条路,还较什么真?李俊林有些气,一手撑拐杖,一手扶着当年被打落下病根的腿,话音有些颤:“我也想开,但背着黑锅怎么开?”
他说,自己常常在半夜哭醒,梦见顶着烈日,在荒漠中跋涉,怎么也走不到头,“苦得没法说”。
接下来的10年里,事情一点一点进展着:1984年5月3日,以兵工局为主、省科工办参加、工厂配合,组成的联合复查组,将赃物折价由1742.75元纠改为375.85元。
1985年5月5日,省科工办纪委再次复查,将赃物折款又从375.85元纠定为37元,定性从“盗窃”改为“小摸小拿”。
1987年12月10日,省纪委又召集科工办、兵工局、庆华厂等单位重新复议,决定:“37元的问题”不再作为尾巴保留,由庆华厂一次性补助李俊林一千元。
“‘不再作为尾巴保留’意思是说我偷了东西,但组织上很宽大,对我既往不咎了。为什么谁都看得明白的事实真相,却似乎永远遮遮掩掩,言不能明?”李俊林拒绝了一千元的补助,继续讨说法。
1992年,省国防科工办与省信访局共同研究,决定对李俊林的问题“给予彻底纠正”——“37元的尾巴问题”彻底纠正,同时要求庆华厂“采取适当方式为李俊林同志恢复名誉”,并由厂方一次补助李俊林三千元。至于李俊林,则应“息诉罢访”。如提出其他问题再行上访,“概不受理”。
“文件”虽然下来了,但“恢复名誉”的决定却迟迟没有落实。“一点动静也没有,厂里大会不给我开,小会也不开,文件也不发,有关领导也没有认错。”
这一年,李俊林已经60岁了,但他仍不甘心:“37元的尾巴问题”只是“彻底纠正”,而非期待中的“彻底平反”,从法律上讲,李俊林的“小偷”身份没有实质性变化。
接下来,他用3年换回了省国防科工办和省信访局的一纸“说明”,认定1992年的《决定》“在个别文字上不够明确”,“李俊林同志的问题是一起冤案,应予以彻底平反”,并再次要求庆华厂“在适当的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拿着说明的李俊林找到厂方,要求平反,却被答复:该说明是手写的,无文件编号,不予承认,拒绝为李俊林下正式平反文件。
为了一个文件编号,从1995年到2011年,李俊林又整整奔波了16年。
2011年4月6日,编号为“陕科工办发【2011】87号”的文件下发至庆华厂。这纸红头文件,终于促成了2012年2月13日李俊林的“平反会议”。
这个会议,他足足等了34年。
这一天,李俊林搀上老伴,3个子女陪同,一家人像赴一场“郑重的典礼”。
到社区管理处的会议室时,是下午3点,不大的会议室里已坐满了社区管理处、公司综合办、保卫处的负责人,还有公司的部分离退休职工,“统共30来号人”。
李俊林坐在靠近出口的椅子上。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会上,传达了省科工办下发的《关于李俊林同志长期上访诉讼问题的处理意见》。“处理意见”不长,核心内容是说明“1995年4月18日,省国防科工办与省信访局共同出具的‘关于对彻底纠正李俊林同志遗留问题的决定的几点说明’中的三点内容,表述是明确的,应继续予以肯定。”
“三点内容”是什么?附于“处理意见”之后。但主持人只是草草读完“处理意见”,就宣布散会了,过程不到3分钟。
有人起身离开。李俊林对着主席台发火了!象一座积聚多年的火山,这个平日略显木讷的男人爆发了——这开的什么会?骗人呢!文件还没念完就散会,为什么不读后面的?
已离开的人又被零散召集回会议室,“几点说明”里的内容才得以继续公布:一,李俊林同志的问题是一起冤案,应予以彻底平反;二,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三,李俊林同志的问题已澄清,到此了结。
34年奔波来的成果,总共不到10分钟,就散了。
此时,原来的国营庆华厂早已几经改制,成为现在的北方特种能源集团西安庆华公司。而始于1957年的劳动教养制度,也已因其本身的法理缺陷广受非议。
34年里,为了做人的清白和尊严,李俊林付出了几乎是惨痛的代价。
至今,李俊林蜗居的,仍是庆华厂区一幢上世纪60年代建造的居民老楼。40平方米的屋子里,挤着早已脱了漆的高低柜,垫着砖脚的单人床,属于上世纪80年代的单缸洗衣机。
在李俊林多年积攒、如小山般堆满半间屋子的材料中,记者看到了一位信访干部在1998年写下的话:“小卖部被盗案已破,李的问题应及时得到纠正才是……李为此事在精神上和肉体上都受到了伤害,我们的领导干部如能多少替受害者着想一点,这个问题本来是很容易得到解决的。”
仅1.5米宽的起居室里,老式座钟滴滴嗒嗒响着,满脸皱纹的老人说个不停,不停地把时光倒退回10年前、20年前、30年前。
老人希望申请国家赔偿,可被告知,自己在被逮捕期间遭受的体罚“是在特殊年代发生的悲剧”。
厂方的“会议纪要”里说,要“贯彻执行”上级文件。但具体贯彻执行什么?至今没有实质内容。李俊林要申请国家赔偿,只能走司法程序。
对此,法院回复:案子时间太长,过了追诉时效。此外,事情涉及到诬陷和非法致人伤残,需要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根据“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必须先到检察机关解决刑事案件的问题,才能着手审理民事赔偿。而这些,还将牵扯立案、审查、伤残鉴定等等一系列问题。
7月里的一天,西安烈日暴晒,38度高温,80岁的李俊林重新拄起拐杖,吃力地出门,爬上231路公交车,他又要从这里出发,倒车两三次,去相关部门反映他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