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最严格的盐田保护制度。设置生产面积不低于30万公亩的重点盐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项目建设不得占用、废转、污染盐田保护区内的盐田,不得破坏盐场的生产设施。严禁将盐田用于非盐业项目的抵押贷款;盐田周边新建的项目必须与盐田保持500米以上的卫生防护距离。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查处擅自废转、侵占、污染盐田及毁坏盐场设施的违法行为。对未经省政府批准擅自改变盐田用途的,不得办理海域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严格盐田废转征用审批制度。经批准的征用盐田单位必须向省级财政缴纳盐田补偿金,用于新盐业资源开发、省重点盐场改造等。从2013年8月1日起,用于商住和房地产建设的盐田补偿金缴纳标准为40000元/公亩,用于其他项目建设的盐田补偿金缴纳标准为20000元/公亩。
加大盐田改造与盐业结构调整力度。省盐业公司和各地盐场用三年时间分年度实施全省盐田改造规划,推动省重点盐场实现基地化、现代化、标准化和集约式经营。推广制盐新技术和资源综合利用新技术,开发福建绿色优质食盐、精选原盐等高端盐产品,申报福建绿色海盐地理标志。
积极推进盐业体制改革。以省盐业公司为龙头,组建省盐业集团,逐步实现产供销一体化。盐场和食盐加工企业实施改革和管理创新。
加强食盐储备和供应。加快福州、龙岩、漳州、南平等4个省级食盐储备库建设,尽快形成食盐战略储备能力;加强省食盐定点生产基地、供应配送基地建设,积极推进宁德、泉州、漳州等地的省食盐周转库建设,建立健全全省食盐配送和销售网络。(记者 周琳)
(来源:中国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