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问宜春:是“合同诈骗”,还是经济纠纷?(关注法治进程中的问题①)
本报记者 杨明方 刘建华
来信
“宜春市公安机关介入民事纠纷”
我们分别是安徽福瑞德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瑞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2011年5月12日,江西宜春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工集团)与福瑞德公司签订了《销售代理协议》,福瑞德公司作为其在安徽的销售代理商。2012年4月27日,双方续签合同。合作两年内,福瑞德公司销售69台机车,向宜工集团支付货款及费用抵账共计7049583元。因大部分客户为分期付款,期限未到,产品又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宜工集团不能及时维修,以至于客户不愿意支付余款,从而导致无法及时向宜工集团回款。宜工集团遂于2013年4月22日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没想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宜春市公安机关介入民事纠纷。
6月10日,办案民警电话通知我们去宜春协商解决纠纷。11日全天,在宜工集团会议室,我们一行5人与对方协商、对账,办案人员全程参与。因未达成一致意见,当日晚,我们即被办案人员带走并送进宜春市看守所关押。12日上午,办案人员提出付500万元到宜工集团账户,就可办理取保候审。无奈,福瑞德公司将500万元转入宜工集团账户。律师要求放人时,办案人员再次提出必须同宜工集团达成协议后才能放人。我们不得不同意对方起草的“和解协议”,并在宜春市看守所签字后才被取保候审。
希望中央主流媒体对宜春市公安局相关办案人员的以上非法办案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安徽福瑞德机械有限公司
张 宁 张晓峰
调查
10月22日,人民日报读者来信编辑室收到读者张宁、张晓峰的来信,反映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介入江西宜春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宜工集团)与安徽福瑞德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称福瑞德公司)经济纠纷,以涉嫌“合同诈骗”对二人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迫使他们在看守所与宜工集团达成“和解协议”。11月4日至8日,本报记者前往江苏、江西等地,对有关当事人、办案民警、宜春法院和公安部门负责人进行采访,试图还原事件脉络和真相。
1.“宜工”代销纠纷因何而起?
2011年5月12日,宜工集团与福瑞德公司签订一系列书面销售代理协议,由福瑞德作为其在安徽区域的挖掘机、装载机销售代理商。2012年4月27日,双方续约一年。
2013年4月22日,原告宜工集团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被告安徽福瑞德公司履行一般买卖合同义务,支付所欠货款及违约金等共计人民币1972万元,福瑞德公司股东张宁、任新建、王广军承担连带责任。今年4月,宜春中院认为案件涉嫌刑事犯罪,遂将该案移送至宜春市公安局处理。
那么,宜工集团与福瑞德公司的“代理”纠纷究竟因何而起?
福瑞德公司总经理张晓峰告诉记者,因宜工集团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售后维修不及时、不提供配件,导致客户不支付分期的余款。两年合作期间,宜工集团发给福瑞德公司88台挖掘机和装载机,福瑞德公司销售28台,退回17台,2台样机因质量问题未销售,41台车未执行合同。宜工集团除28台车外其余均未开发票。另外,宜工集团发给福瑞德公司3台混凝土臂架泵车,其中2台销售后因质量问题维修不好退给宜工集团,另外一台无合格证无法销售。截至2013年5月,扣除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退货,福瑞德公司实欠宜工集团货款218万余元。
宜工集团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公司?为什么其产品会出现如此严重的质量问题?通过多方查询,记者初步厘清了“宜工曲线”:该公司创建于1969年,是国内最早生产装载机的“四朵金花”(柳工、厦工、成工、宜工)之一,1996年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2007年以来,宜工集团先后四次“易主”:先是被深圳三九集团“借壳”;2009年,浙江鑫隆公司通过江西省产权交易摘得宜春工程资产;2012年5月,宜春工程被江西萍钢集团接手;2012年11月,萍钢被辽宁方大集团重组,宜工集团成为方大旗下成员企业。今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辽宁省人大常委会依法罢免辽宁方大集团董事长方威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据悉,方威本人在6月初就已接受调查。
“与他们合作的两年,宜工几番易手,持续动荡,当时代表宜工签合同的人早都离开了,其派驻合肥的售后服务人员也不见了踪影。”福瑞德公司多人向本报记者表示,后来代表宜工集团进行交涉的宜工集团法务部部长巫华军多次威胁福瑞德公司人员,说其母公司大老板方威“关系通天”,如不答应宜工的所有要求,会让公安局对他们进行“刑事制裁”。
为一探究竟,11月6日下午,记者到宜工集团总部实地踏访。公司大门锁已生锈,偌大的厂区空空荡荡,几栋职工宿舍和专家公寓楼建了一半停在那里,房前屋后长满荒草。位于山坡高处的总装车间,宽敞的厂房一片死寂,处于停产状态。在宜工集团副总经理张文峰的办公室,张文峰递给记者一本宜工集团宣传画册,上面赫然印着“方大集团方威主席到宜工视察指导工作”的大幅照片。
2.诉讼中“民转刑”是否蹊跷?
原本是一桩“一般买卖合同”纠纷,在诉讼期间为何突然被宜春中院“移送”公安部门?11月7日上午,记者前往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求证。民事审判一庭庭长李纯清介绍,宜工集团诉福瑞德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案,由民一庭严抚胜、龚文阁、周传华三位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去年8月29日开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福瑞德公司认可作为乙方合同主体所应承担的义务,但对甲方诉称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乙方股东签名表示质疑。
经第三方鉴定,2012年4月27日双方签订的《产品代销合作协议》上附加连带担保责任一栏,股东“任新建”非本人签名。张晓峰说,他在宜工集团统一文本格式的空白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之后由宜工集团安徽片区代表李钊波分别找乙方股东张宁、任新建、王广军在“连带担保责任”一栏签字。后来,宜工集团销售部门负责人柯浩林代表甲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正式合同文本才返还他手中。至于“任新建”的签名由谁代笔,应由甲方找其经办人员查证。但在诉讼期间,甲方法人代表敖新华、委托代理人柯浩林、安徽片区代表李钊波均已离职或出走。更何况,“任新建”的签名问题对乙方按约定执行合同并未构成实质影响。
2014年3月21日,已成为“方大系”旗下成员企业的新宜工集团以福瑞德公司“伪造签名”、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向宜春中院提出将案件移送宜春市公安局处理的请求。以严抚胜为审判长的三人合议庭遂做出决定:将案件移送宜春市公安局。
民事纠纷适用民法,而刑事案件适用刑法,二者泾渭分明。“民转刑”须经过什么样的审核程序?面对记者的疑问,宜春中院民一庭庭长李纯清语焉不详。记者问她担任庭长以来经办过几起类似的“民转刑”案件?她说自2010年任庭长以来这是第一起。记者又问:民事审判庭法官做出涉嫌刑事案件的决定时,是否请刑事审判方面的法官提出意见?是否经过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这位庭长说,只有重特大疑难案件才上报审判委员会,此案情况并不复杂,不属“疑难案件”,由合议庭决定、提交庭长和分管院长签字,即可移送公安部门。
宜工集团与福瑞德公司之间的“一般买卖合同”官司,一夜之间变成刑事案件,被移送公安部门。这似乎是十余年以来该院民事审判领域的“孤例”。如此严肃而又罕见的“民转刑”案件,难道在宜春中院算不上“疑难案件”?合议庭将案件“移交”,个中缘由是否蹊跷?
记者向宜春中院提出,希望此案审判长和审判员接受采访。李纯清说,法官害怕面对记者。在记者的坚持下,李纯清跟严抚胜通了电话,答复可以在当天下午接受采访。随后,李纯清上楼复印记者需要的案件移送文书等几份材料。但记者在会议室坐等近两个小时,直到中午12点,李纯清再未露面。宜春中院研究室主任易建锋转告说,严抚胜等三位审判员都出差了,赶不回来,案卷材料在他们手里,拿不出来。当天早上接待我们一行的副院长答应督促办案法官,在11月10日上午前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将材料寄给我们。但截至本报发稿时,我们仍未收到宜春中院承诺寄的材料。
3.岂能在看守所“强迫和解”?
据福瑞德公司相关人员介绍,今年4、5月间,宜春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二大队民警潘晓元曾先后两次到安徽合肥找他们了解情况。他们积极配合调查,并带办案民警到合肥旧的骆岗机场,查看因质量问题被用户退回来、暂时寄存在那里的十几台宜工工程机械。潘警官两次来,都是由宜工集团的人陪同,开着宜工集团的一辆林肯商务车。
2014年6月10日,应潘晓元电话邀约,福瑞德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宁、总经理张晓峰与公司财务总监、法律顾问和办公室主任一行5人从合肥开车前往宜春。11日上午,在宜工集团会议室内,潘晓元主持双方对账、协商,但双方对还款期限、产品质量问题未达成一致。当天17时许,潘晓元称,如双方达不成协议,今天张宁、张晓峰就走不了了。于是,张宁、张晓峰被带至宜春市公安局。当晚20时整,宜春市公安局出具“拘留通知书”,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二人实施刑事拘留,羁押在宜春市看守所。
6月12日,福瑞德公司工作人员向宜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二大队负责人询问此事,要求放人。该负责人称,需按宜工集团要求,支付500万元款项后即刻放人。当日下午,福瑞德公司将300万元汇至宜工集团,次日上午又付200万元后,要求宜春公安机关履行放人承诺。该负责人又称,还须与宜工集团签订“和解协议”才能放人。根据这份宜工方面拟定的“和解协议”,宜工对于因其质量问题导致用户退货和拒绝继续付款的争议一概不认,要求安徽福瑞德除上述500万元之外再分批向其支付1580万余元,直到今年12月25日前全部付清。
6月13日晚,在潘晓元带领下,宜工集团工作人员与福瑞德公司张宁、张晓峰在宜春市看守所内见面。两人被告知,若不签订该协议,就不能出来。无奈之下,两人被迫在“和解协议”上签字后被取保候审。7月25日,张宁、张晓峰出于保全自己人身自由的考虑,又依照上述“和解协议”向宜工集团付款100万元。
福瑞德公司高层满怀诚意到宜春对账,没想到是“自投罗网”,协商未果竟被当场刑拘。那么,宜春市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其立案并实施刑事拘留的依据何在?
11月7日下午,记者就此向宜春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副支队长吴鹏提出疑问。吴鹏表示,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福瑞德公司张宁、张晓峰刑事立案,主要基于办案民警调查取证所获三方面“证据”:一是2012年签订合同时该公司未经工商年检;二是公司未在注册地址办公;三是该公司没有继续经营宜工集团代理业务。
但记者深入调查发现,办案民警潘晓元所称以上三方面“证据”均不成立。一是加盖“合肥市工商局档案查询专用章”的文件证实,2009年至2014年,福瑞德公司每年都履行了完备的工商年检手续,也有2011年至2013年的税金明细账和税务部门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为凭证。二是福瑞德公司2011年至2016年“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公司拥有固定经营场所,其经营地址变更也在2013年4月27日由宜工集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中作了明确标注。三是福瑞德公司分别与52位用户签订的产品销售或租赁合同证明,2012年2月至2013年5月期间,该公司一直正常经营、努力销售宜工机械。对此,宜春市副市长、公安局长万秀奇表示,将在原调查基础上,再进行一次认真复查。
福瑞德公司方面认为,其与宜工集团存在真实的商事交易行为,双方签订并履行了协议,只是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出现分歧,或存在违约行为等。
宜春市公安局主持两个企业之间的对账、调解工作,是否属违规干扰经济纠纷?其又以“还款放人”为条件,帮助宜工集团向福瑞德公司索要未经法院判决的600万元纠纷款项,并在看守所里胁迫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是否有公权力滥用之嫌?
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指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福瑞德公司在江西省宜春市的遭遇令人费解,匪夷所思。对此事件,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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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公安机关和民警越权干预经济纠纷,公安部已经三令五申,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不得干预经济纠纷,切实纠正办理经济案件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但近来不断发现仍有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和少数民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为了本地方或某部门的经济利益而置国家法律和党纪政纪于不顾,越权办案,把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纠纷、债务纠纷立为诈骗案件,为一方当事人追款讨债,有的故意混淆经济纠纷与诈骗案件的界限,谋取私利;有的采取违法收审、扣押人质、非法拘禁等手段强行抓人,长期关押,“还款放人”;个别地方竟以已经检察机关批捕来转嫁责任,应付上级公安机关追查,严重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和极坏的社会影响。对这种严重的违法办案、越权办案的事件,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同志必须高度重视,坚决查处,要做到对法律负责,坚决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尊严。
——摘自《公安部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公通字[1995]13号)》
《 人民日报 》( 2014年11月18日 20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