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局长被控受贿
据检方指控,1998年至2011年期间,隋亚刚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北京博瑞巨龙电脑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请托,为该公司多次承揽交管局的信息技术项目提供帮助。为此,隋亚刚先后两次收受该公司给予的人民币30万元。
在2004年至2007年期间,隋亚刚利用担任市交管局交通科研所所长、副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北京爱德威金属杆交通照明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爱德威通亮技术有限公司的请托,为上述公司多次承揽交管局交通信号控制项目提供帮助。隋亚刚还伙同东惠玲(另案处理)收受上述公司给予的价值12万余元的赛欧汽车一辆;先后4次收受上述公司给予的人民币70万元。
在提起诉讼后,检方追加起诉,指控隋亚刚还曾收受某公司好处费1.5万澳元(折合人民币6.7万余元)。
曾借奥运工程牟利
在隋亚刚作出的犯罪供述中曾提及,1998年找商人周转钱款是为了女儿出国,需要存款证明。商人沈某的证言显示,认识隋亚刚后,沈某分两次给了隋亚刚30万元。
而证据显示,1998年5月20日至2011年6月28日间,沈某的公司共计承揽了隋亚刚经手或主管的市交管局的114个项目。据了解,在隋亚刚被控收受的118万元贿款中,其中有70万元是借奥运工程牟利的。
在检方第二项指控中,隋亚刚为两家公司多次承揽交管局交通信号控制项目提供帮助,这其中就包括交管局交通信号控制系统二期工程、交管局交通信号控制系统奥运工程等。
但隋亚刚在供述中为自己辩解,其要求对奥运核心区的交通情况调查要认真、准确,用电脑进行交通仿真测试,为的是使产品更加贴合奥运核心区,其目的也是为了把这一项目建设好。
受贿118万被判14年
庭审期间,隋亚刚辩称自己无罪,声称其在侦查阶段作出的有罪供述是在办案人员的提示下作出的。
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隋亚刚作为主管技术工作的领导,将其掌握的招标项目的技术需求、技术指标等关键信息,在正式招标之前向相关公司负责人提前透露,使其相对其他竞标对手获得了巨大的竞争优势并最终中标,因此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案发后隋亚刚的女儿代其退缴了全部赃款和赃物,因此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目前,隋亚刚已提出上诉。
晨报记者 何欣
(来源:北京晨报)